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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合伙企业登记办法增知识产权条款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5-18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59日,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谓《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增加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应如何进行企业登记的办法,并对条款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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