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合伙企业登记办法增知识产权条款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5-18 阅读数:
来源:国知网
5月9日,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谓《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登记管办法》增加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应如何进行企业登记的办法,并对条款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