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届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出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5-29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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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三个相关规定,与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以上《规定》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采取六大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名称、徽记和标志;(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这些知识产权都必须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或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
《规定》要求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六大措施保障知识产权:一是申请商标注册;二是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三是申请专利;四是有关作品及时登记;五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六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规定》还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的;(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大运会商标标识的;(三)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四)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五)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同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对于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从重处理:一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二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商品商标标识;三是罚款。侵权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同时指出,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海关等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对举报侵权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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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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