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水表产业知识产权一案判决 深圳华旭获赔615万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0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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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水表产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日前在深圳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浙江华立仪表和深圳泰德公司两被告赔偿深圳华旭科技615万元。
记者28日从深圳华旭科技了解到,根据(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判决被告深圳泰德公司、浙江华立集团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原告深圳华旭科技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华旭科技赔偿经济损失615万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须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与此同时,深圳华旭科技对外补充说明,作为与浙江华立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智能卡水流计量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在2007年2月27日,由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浙江华立的请求下,宣告该外观专利权无效,理由是在该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在行业展览会上公开出现其状态。
据了解, 2003 年 8 月,犯罪嫌疑人李光春利用自己担任华旭科技研发部经理身份 ,窃取了原告的IC卡智能水表项目的软件源代码等核心的商业秘密,并通过深圳市泰德公司生产了37370块IC卡智能水表电子控制模块,销售给浙江华立公司和杭州贝特燃气表有限公司。浙江华立在获得泰德公司电子模块后,组装成IC卡智能水表产品,大量倾销于市场。而深圳华旭科技前员工李光春因盗取商业秘密获罪,从而使得浙江华立集团陷入了一场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危机之中。
2006年6月,深圳市华旭科技把深圳市泰德公司、浙江华立告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该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浙江华立仪表股份的行为,给华旭科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深圳华旭科技请求按照单位产品利润计算方法要求赔偿的额度,有审计报告证实,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深圳华旭科技赔偿经济损失615万元人民币。据了解,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驳回了深圳华旭科技要求赔偿其技术开发费用423357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由于产品开发的投入由产品销售利润回报,因此再要求赔偿开发投入,理由不充分,深圳中级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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