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十二乐坊“假奏”侵权案终审 掌门人获赔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8-16 阅读数: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今日早报》刊登文章称,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某某在接受采访时“炮轰”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出中作假,被称为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的著名音乐人王晓京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章某某、《今日早报》及其主办单位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
2004年8月16日,浙江《今日早报》第七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的文章。文章副标题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直言“这是令人痛恨的行为!”该文章第二自然段中称:章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然向他们“开炮”,指出“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奏会上公然作假,严重损害了中国艺术的纯洁性。在该篇文章中的“十二乐坊”涉嫌造假的段落中称:更让记者意外的是,章某某还告诉记者一个惊人的内幕----我知道她们在现场演出时,所发出的乐器演奏声并非源自于她们的亲手演奏,而是来自幕后早已准备好的音乐磁带或CD。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甚至在同一时间“女子十二乐坊”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她们成名后的表现越来越凸显出高度商业化包装传统艺术的缺陷;并指出章某某说“女子十二乐坊”的作假行为是对艺术的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的不尊重。同时,该篇文章的第一自然段中写明:由王晓京一手包装出来的“女子十二乐坊”一出手所向披靡,但就在红透半边天的时候,对这支队伍的批评和质疑声越来越多。而且在文章倒数第二段还写道:记者随即拨打“女子十二乐坊”的“缔造者”王晓京的手机以向他求证“作假”说的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王晓京的手机一直关机,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
据查,世纪星碟公司是“女子十二乐坊”的商标注册人,王晓京是世纪星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庭审理时,章教授的代理人称,章教授进行艺术评论的对象非常明确是女子十二乐坊,在评论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过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因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不能作为原告;章教授对女子十二乐坊成员假奏的评论,是其作为专家、艺术家,用专业知识对女子十二乐坊提出的专家意见,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报纸所刊登的并非章教授原话,章教授是被动接受采访,且未经过同意即被公开发表。章某某并没有说过“女子十二乐坊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关于假奏问题,其原话也是“她们在有的现场演出中存在假奏现象”。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代理人表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名誉侵权的受侵害人是女子十二乐坊的全体人员,而不是王晓京和世纪星碟;《今日早报》客观陈述了章教授的意见,并没有做出有倾向性的结论,反映问题基本真实,尽到了新闻媒体对新闻的审查义务。
王晓京以及世纪星碟公司的代理人则称,章教授称女子十二乐坊假奏是没有根据的,在公开场合公开接受采访并公开发表,即使不是故意侵权,过失发表了文章,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今日早报》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报道失实,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章教授所提报纸报道并非其原话的意见,浙江报业集团未能当庭提供当时的采访录音或笔录等直接证据,只提供了浙江早报刊登的一则同类新闻等三项间接证据,但均被章教授否认。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女子十二乐坊”系一演出组合,该组合成员系作为星碟公司的签约演员。“女子十二乐坊”应属该公司所推出的一个品牌,该组合成员的所有演出行为均系一种职务行为。星碟公司享有“女子十二乐坊”组合一切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今日早报》的报道虽然没有直接指向星碟公司,但由于现在演出公司所通行的签约演员制度,其后果却是直接影响星碟公司的名誉。所以,星碟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章某某的责任,一中院认为,由于报业集团不能够对当时采访的情况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报道内容均来自于章某某所述缺乏依据。故一中院认为对涉讼报道中的侵权内容,章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而对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责任,一中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其所刊登的报道“章某某还告诉记者一个惊人的内幕----我知道她们在现场演出时,所发出的乐器演奏声并非源自于她们的亲手演奏,而是来自幕后早已准备好的音乐磁带或CD。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甚至在同一时间女子十二乐坊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所提供的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在个别场次、某些特殊情况下“女子十二乐坊”存在假奏现象,但不能证明其报道的“她们在现场演出时,所发出的乐器演奏声并非源自于她们的亲手演奏”以及“女子十二乐坊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这两个关键问题。因此报业集团的报道侵犯了王晓京、星碟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中院以浙江报业集团不能够对当时采访情况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其报道的侵权内容来自于章教授为由,免除了章教授的侵权责任,但判令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分别在《今日早报》、《新京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以及新浪网主页上刊登向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王晓京精神抚慰金一万五千元,赔偿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八百元。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