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8-2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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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凡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印刷品。
近年来,我国数字印刷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采用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此《通知》的印发是为更好的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规范“印客”类网站的印刷经营活动。
《通知》指出,“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印刷经营活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客”类网站提供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
《通知》还要求,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印刷管理规定。要认真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印客”也称in客,是2006年中国互联网的又一新词汇。它以互联网为沟通、联系渠道,把网民所写的、画的、摘录的任何文字和图片变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个性化印刷品,有的还提供网上销售服务。
据了解,此《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印客”类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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