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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给知识产权带来什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9-06  阅读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今后,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终于有了规制的利器。”当反垄断法获得通过时,有知识产权专家就发出这样的感叹。
  
  千呼万唤始出来,酝酿长达13年的反垄断法终成正果。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13年,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出台寄予厚望。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出台给知识产权带来什么?

  IP成反垄断法规制的例外
   
  反垄断法旗帜鲜明地表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竞争制度,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公平的竞争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反垄断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3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任何知识产权教材和专著在阐述知识产权特征时,都会将“专有性”列为其重要特征之一。“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有学者这样表示。

  从表面上看来,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宗旨与知识产权的天然垄断性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实际上,反垄断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并非新意,而是为了消除人们对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关系的误解所设计的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表示。

  反垄断法反对IP权利滥用

  1999年开始,DVD专利权人联盟6C、4C等采用联合许可方式向我国DVD生产企业收取专利费,涉嫌知识产权滥用;2005年,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intel”头文件著作权侵权、东进公司反过来诉英特尔公司涉嫌技术垄断。由于当时反垄断法的缺失,中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缺少了一把利剑。

  反垄断法的出台让将来面临类似纠纷的中国企业有了一把维权利器: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与反垄断法反对知识产权滥用,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并不矛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对本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但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构成了滥用,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李顺德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法律规定的度,可能构成滥用,但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一定都构成垄断行为。李顺德解释说,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包括3种形式:首先是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违反的是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本身对违法行为有所规制;其次是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表面上看,这种方式是合法的,但是实际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最后一种就是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种知识产权滥用就构成了垄断,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
   
  “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就有可能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王先林表示,这种冲突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主体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反垄断法。

  王先林还表示,在目前的现实中,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领先决定了其知识产权拥有的绝对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其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日益融入国际市场,中国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角逐的战场,一些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了。“反垄断法的出台意义重大。”王先林认为。

  具体操作仍需完善

  “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操作仍需要相关规章、制度来完善。”李顺德表示。

  实际上,纵观这部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大多属于原则性条款,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李顺德表示,单纯依靠这一条款,不可能解决所有有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如专利池问题、标准制定中的技术性垄断问题、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等等,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完善。“该条的规定,只是对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敞开了一个口,许多具体问题都可以在这个原则下去完善。”

  域外的经验值得借鉴。李顺德表示,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在反垄断法之下配套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具体操作规范,如美国有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指南,欧盟有知识产权反垄断指令,日本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规范,值得我国借鉴。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可能涉及反垄断的许多问题,其中就会包括制定、发布有关知识产权滥用构成垄断问题的指南。”王先林表示,明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许多案件将适用该法,当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指控、我国企业反诉其构成垄断时,许多相关问题就需要明确,需要具体规定来指导。(知识产权报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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