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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国“三三七调查”中首次初裁胜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8-05  阅读数: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关于吉林大成集团与日本味之素公司关于赖氨酸产品在美国销售的经济及技术纠纷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于北京时间七月三十一日做出裁决,裁定大成集团可以继续向美国销售赖氨酸产品。

 

  大成集团助理总经理李维刚今日在长春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美国味之素哈特兰德公司和日本味之素公司于二00六年四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大成集团向美国出口和销售的饲料级赖氨酸产品侵犯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

 

  经过二十七个月的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定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现大成集团违反美国《一九三0年关税法》第三三七款。

 

  李维刚介绍说,这次大成集团在“三三七调查”中初裁获胜,为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应对知识产权案例树立了典型。目前为止,这是中国企业在这项著名的反不公平贸易调查中的首例胜诉案。

 

  据大成集团负责赖氨酸产销业务的总工程师王德辉介绍,大成集团的赖氨酸年产量已达三十万吨,居世界第一位,并且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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