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四部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8-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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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14时30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就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等行为的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访谈中,许超说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永久性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专有名称,如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是中国奥委会对中国奥委会名称、徽记、标志等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是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以及在整个第29届奥运会筹办和举行过程中为奥运会创作的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徽章;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此类知识产权在2008年12月31日后归属国际奥委会所有。
四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法律形式取得的与奥运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通过合同形式取得的奥运会的转播权、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作品的权利。
我国国内对奥运的立法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保护奥运版权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奥运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有专门的《著作权法》,奥运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成果,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奥林匹克格言、会歌、徽记、图片、影视制品等。从单行法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北京市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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