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资讯 > 国内知识产权资讯 >  文章

一家老字号商标 兄弟争了18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8  阅读数:

                                                                                                                                         来源:人民网 三湘都市报 12月23日上午10点05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轻微的震动声响起,每一位旁听人员都下意识去掏手机,结果发现扑了个空。“睡觉可以,不能打鼾。”主审法官严厉地批评一位旁听者,法庭顿时哄堂大笑。

  当天审理的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商标纠纷系列,庭审过程有点枯燥。一位旁听者听着听着竟沉沉睡去。

  这位旁听者可能不清楚,作为矛盾集散地的法院,每一件能够进入审理程序的事件,几乎都经历过无休止的争端、冲突甚至勾心斗角。“老杨明远”案,原告周捷三和被告周透,两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在法庭上,两位老人没有互相接话,也没有互相争吵。但是,在法庭背后,他们的争执,已经整整进行了18年,期间很多冲突,都牵动着整个周氏家族,个中环节,虽说不上血雨腥风、惊心动魄,却也是波澜壮阔、起伏跌宕。

  【庭审现场】

  老大告弟弟:索赔48万


  “是否同意调解?”主持法官询问。“同意调解。”原告周捷三表示。“没有这个必要。”被告周透的代理人斩钉截铁。

  都是六旬老人,厚厚的镜片上,打的都是“老杨明远”的标志,周氏两兄弟却斜目而视,形同陌路。

  挑起本次诉讼的周捷三在诉状中表示,他是老杨明远商标的拥有人。而被告周透从1996年1月至1998年11月在长沙某商城承包眼镜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老杨明远”注册商标,被雨花区工商局查处并作出了工商案字100号处罚决定。“但被告在被行政处罚后仍在继续使用此商标,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老杨明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周捷三请求法院判令周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48万元。“1618年,杨明远在长沙开了一家眼镜店,抗日战争前,这个眼镜店的拥有人把店铺转让给了我的父亲周元恺。”周捷三介绍,父亲死后,1993年,他经过注册拥有了“老杨明远”这个商标。“说句不好听的话,就算我父亲从地下爬起来,他要开这个眼镜店,用老杨明远商标,都得跟我商量,因为我是所有权人。”

  “第一,这个商标,是违规注册的,第二,我没有用这个商标,而是用的我的家族字号。”在今天上午的庭审当中,周透否认了周捷三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背后】

  八年诉讼:行政官司还是兄弟争利?


  周捷三的此次诉讼,提交的最关键证据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19日下达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雨花区工商局工商案字100号对周透的10万元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997年,周透在东塘某商场设专柜出售眼镜,并在其眼镜盒和发货单上标注了“老杨明远眼镜店”字样,周捷三据此向雨花区工商分局投诉其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被处罚的周透,不服雨花区工商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诉至法院。

  2000年,雨花区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周透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长沙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周透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4年,长沙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周透终于胜诉。

  但是,工商部门和周捷三不服,他们到省高院提出申诉,2005年,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3年之后,2008年9月,终于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周透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应受行政处罚。

  从2000年到2008年,诉讼程序,整整经过了四次,行内人士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赔偿问题,行政官司背后,其实就是兄弟争利的过程。两个人拔河,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决定争利行动的走向。

  在这之后,周透立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而拿到判决书的周捷三,开始正式启动民事部分的赔偿诉讼。

  【历史争端】

  没有硝烟的战争


  周捷三的老杨明远总店,开在长沙五一大道口腔医院附近,而周透的老杨明远,就在离周捷三店子不到200多米的蝴蝶大厦一楼。毗邻而居,互相对峙。

  “他们是后妈的儿子,处处欺负我,这些年来我忍受了很多委屈。”12月22日下午,在长沙东塘的老杨明远分店,周捷三言语不无怨恨。他对记者说,1985年,他被其他同父异母的兄弟“赶”出了长沙,到株洲去经营店面,1990年,赚足资本之后,才重新“杀”回长沙,目前在长沙已经有了8家店面。

  “顾客认可这个牌子,因为我是兄弟之中,惟一跟父亲学艺、跟帮操作的一个。”周捷三说,“我申请注册,就是为了保住这个品牌,不被某些人砸了牌子。”

  对于这个说法,另一当事人周透争锋相对:“老杨明远这个牌子是我一手打造的,打造以后,摘果的人来了,周捷三就是那个恶意抢注者。”

  周透介绍,1981年8月20日,他的岳父孙剑平在长沙市东区申请登记“老杨明远”字号,并于1988年2月1日将字号转让给周透的弟弟周正,其店铺由周透与周正兄弟俩合伙经营。

  周透说,随后,周捷三在距周透店不到3米远的地方,开设了一家“老杨明远眼镜店一门市部”的新店,引起两位弟弟的强烈不满。于是,周透、周正数次向原长沙市东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周捷三对“老杨明远”字号的侵权行为。周捷三不得已,将店名更改为“长沙市东区捷三眼镜店”。

  1993年,《商标法》出台。同年5月,周透与周捷三先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老杨明远”商品商标,但因双方互相“拆台”均未成功。

  “周捷三通过一位远房亲戚转道广西南宁,取得了‘老杨明远’的商品商标并受让至长沙,继而又注册了服务商标。恶意抢注了这一商标。自此以后开始了对我们的打压。”

  周透、周正开始不停地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撤消周捷三的注册商标。1995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周透的上诉。

  与此同时,1997年和2006年,老杨明远分别成为中华老字号。

相关文章
山寨商集体转上网本 积压手机充工资
涉嫌侵犯专利 日企被判赔5000余万
《人间烟火》庆功 "打马楼"商标遭抢
长城精灵:中外判决为何大相径庭?
"包青天"上小镇年画 已申请国家专利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