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公布09年消费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9-03-12 阅读数: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3月12日消息: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2009年消费保护典型案例,将商家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欺诈消费者钱财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以告示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
案例一 高额欺诈消费者钱财
2008年5月,一英籍游客在汉口路623号的上海帝沙吧咖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消费过程中,共点了2瓶青岛啤酒、水果和小吃,结账金额竟高达9300元,经交涉后,实际支付了1200元。外国游客觉得其中有诈,遂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雇用他人进行销售诱导,并按事前约定将消费金额的5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雇用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欺骗性诱导消费的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虚假宣传商品质量
上海艾怡美容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市的闹市地段散发“BRAVA负压式隆胸塑型系统”隆胸产品的宣传册,招揽顾客到某广场2203室定购该产品。在推销时,使用“连续10周每天使用BRAVA10小时,乳房平均增长100CC”、“BRAVA拥有十二项全球专利”等虚假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同时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消费者自由和侮辱性语言侮辱消费者。至案发,已销售“BRAVA负压式隆胸塑型系统”34套,经营额5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也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的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 上门推销欺诈消费者
自2006年8月起,当事人潘惠君为雇用的4人配备了统一的服装、工具包、胸牌等装备,让他们冒充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金山区亭林、张堰等地的居民小区和农村地区,从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上门推销活动。他将其从浙江慈溪以20元价格购进的“盛合”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78元的价格进行强行推销。至案发,共推销盛合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97只,经营额为人民币3.0966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6万元,罚款人民币2.3026万元。
案例四 隐瞒重要事项促成交易
上海求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消费者黄某购买某二手房产的过程中,采取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分别冒充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方式,赚取了1万元的差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五 随意更改产品有效期限
上海曼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起,从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美国产“爽健隐形0ㄠ?罢菩?妗辈??9540件。为隐瞒该批产品进口原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显示将于2009年上半年陆续到期的真实情况,当事人先后采取用公司信息标贴覆盖保质期文字、更换不含保质期信息的中文新包装的方法,在上海屈臣氏超市门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产品4264件,经营额735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1多万元,罚款人民币3.2193多万元。
案例六 雇用导购诱导消费者
2008年5月13日,上海子云化妆品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以雇用导购的方式,以免费美容为诱导,将消费者拉到其美容经营场所进行美容消费,获得经营额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一 高额欺诈消费者钱财
2008年5月,一英籍游客在汉口路623号的上海帝沙吧咖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消费过程中,共点了2瓶青岛啤酒、水果和小吃,结账金额竟高达9300元,经交涉后,实际支付了1200元。外国游客觉得其中有诈,遂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雇用他人进行销售诱导,并按事前约定将消费金额的5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雇用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欺骗性诱导消费的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 虚假宣传商品质量
上海艾怡美容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市的闹市地段散发“BRAVA负压式隆胸塑型系统”隆胸产品的宣传册,招揽顾客到某广场2203室定购该产品。在推销时,使用“连续10周每天使用BRAVA10小时,乳房平均增长100CC”、“BRAVA拥有十二项全球专利”等虚假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同时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消费者自由和侮辱性语言侮辱消费者。至案发,已销售“BRAVA负压式隆胸塑型系统”34套,经营额5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也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的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 上门推销欺诈消费者
自2006年8月起,当事人潘惠君为雇用的4人配备了统一的服装、工具包、胸牌等装备,让他们冒充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金山区亭林、张堰等地的居民小区和农村地区,从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上门推销活动。他将其从浙江慈溪以20元价格购进的“盛合”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78元的价格进行强行推销。至案发,共推销盛合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97只,经营额为人民币3.0966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6万元,罚款人民币2.3026万元。
案例四 隐瞒重要事项促成交易
上海求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消费者黄某购买某二手房产的过程中,采取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分别冒充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代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方式,赚取了1万元的差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五 随意更改产品有效期限
上海曼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起,从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美国产“爽健隐形0ㄠ?罢菩?妗辈??9540件。为隐瞒该批产品进口原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显示将于2009年上半年陆续到期的真实情况,当事人先后采取用公司信息标贴覆盖保质期文字、更换不含保质期信息的中文新包装的方法,在上海屈臣氏超市门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产品4264件,经营额7352..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1多万元,罚款人民币3.2193多万元。
案例六 雇用导购诱导消费者
2008年5月13日,上海子云化妆品有限公司徐汇第一分公司以雇用导购的方式,以免费美容为诱导,将消费者拉到其美容经营场所进行美容消费,获得经营额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工商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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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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