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应舍本逐末
来源:人民网 国际金融报 作者: 时间:2009-03-21 阅读数:
中小企业的“倒闭潮”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数千万农民工不能返城就业,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的极大关注。中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锁定在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上。其中,重头戏是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这包括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元、地方自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各地政府为地县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机构等数项具体措施,希望在2009年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能够达到6000亿元。笔者认为,该项政策可能过高估计了担保行机构作用,大力发展担保业可能舍本逐末,没有抓住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点。
担保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信贷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三类中小企业:第一类是有银行认同的抵押品和反担保品,但是银行的贷款额过低;第二类是手中有很多的资产,银行不认可,例如集体用地,以及一些不是很优秀的应收账款等;第三类是由于贷款额太小,银行不愿意做。
但是,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并不具有优势,因为它与银行面对的还是同样的问题,即甄别客户信用风险、贷款定价和监督贷款偿还。引入担保机构只是把银行没有解决的问题推给了担保机构,这并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解决,反而拉长了交易链条。因此,直到今天,担保公司,特别是政府参与经营的担保公司还没有解决好盈利模式的问题。
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独有,从世界经验来看,政府经营的担保机构往往效果不佳。一方面,担保计划增加了银行和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导致了贷款绩效弱化。若贷款存在担保时,银行往往没有动力好好地实施贷款监督和催收。另一方面,担保启动并提出索赔时,贷款人和借款人要承担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流动资金为主,在引入担保机构的同时,延长了企业获得信贷的时间,不利于企业捕捉商机。因此,在中国扶持担保行业是“末技”,没有抓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首要问题。
未来的出路应在于提高银行甄别客户、贷款定价和监督贷款偿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地引入担保机构。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在3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要完善抵押担保登记制度。2006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物权法》,为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和未来资产在内的动产担保物权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式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有限。
由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持有的资产(如机器设备或者应收账款)作抵押。即使银行接受此类动产抵押品,由于我国动产登记复杂,相关的机构多达9个,企业往往需要花费数周甚至数月时间才能完成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二,组建大量中小金融机构,让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虽然我国近几年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所转变,开始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典当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但是推进的速度很慢,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缺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民营担保公司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这恰恰是中国银行业严格进入管制下的一种特殊现象。一些想在银行业大显身手的民间资本拿不到开办银行的牌照,只能走“曲线”,首先开办担保机构,然后挂羊头卖狗肉,变相从事银行业务。
第三,继续推进大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最近几年,在银监会的鼓励下,有的大银行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部,把人员、机构独立出来,单独考核、核算和定价,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些有益的尝试要继续推进。国内外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一样可以在低风险经营的情况下获得丰厚的利润。(作者分别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生)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