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转载之路该如何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4-14 阅读数:
背景:4月3日,由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中国知识产权网承办的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上,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就著作权法对新闻传播的影响、网络新闻的规范,以及网络案件审判、政府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座谈。据了解,自1999年起,北京市人民法院开始审理网络版权案,至今已逾10年。案件数量从最初的每年几件,到现在的每年上千件。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网络著作权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新闻稿件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屡见不鲜。网络新闻转载问题座谈会就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目前存在的著作权问题、网络新闻的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判、政府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座谈会专家研讨话题:
●新闻作品是记者创作的,记者是报社的员工,报社与记者关于新闻稿件的权利归属问题应有明确的协议。
●网站的服务器并不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唯一依据,被告(网站)以服务器不在受案法院辖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是恶意诉讼的表现。
●根据证据规则,有关新闻网页在公证打印后还需要复印并提交法庭用于证据交换,公证过程应当考虑成本,将网页刻盘保存要比纸张打印节省费用,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角度看,二者的证据效力是一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不意味着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与原告相比,被告(网站)并不是远离争议,而且有时被告掌握的证据多于原告,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丧失公正。
●搜索引擎提供新闻稿件检索服务不应自然进入“避风港”而免于侵权责任。需要关注的是提供搜索服务的方式和搜索的结果。要求法院降低赔偿标准、减轻被告(网站)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无法促进网站合法经营模式的形成。
传统媒体:我们的深度报道
变成网站流量的来源
“我们花一个月的时间做一篇深度报道,派众多记者前往全国各地进行采访,但文章见报后10分钟之内就会被各大网站转载,而且经常被删改得七零八落、面目全非。更有甚者,很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将原本正常的消息篡改成故弄玄虚、耸人听闻的低俗报道。”《计算机世界》总编辑孙定深有感触地说。
他表示,目前我国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的转型过程与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有很大区别。在这些国家,由于版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当传统媒体内容转移到该媒体授权的网络媒体后,网站对内容的版权保护做得十分到位,读者依然可以看到同样质量的内容,并且网络转载者是唯一的,其他网站无权肆意转载,这样读者群也只是从传统媒体转到合法授权的网络媒体上,广告客户不会发生流失。而目前国内的网络媒体虽然已经成长起来,但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拷贝行为却屡禁不止。孙定表示,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下,传统媒体目前都面临着内容被无限制转载的困局,传统媒体费力生产出的内容却无偿给他人的网站带来了流量,这一问题正日趋突出。尽管可以对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由于转载数量太大、时间很长,大部分新闻机构都承受不起。对此,《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社长赵天武表示,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技术手段控制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不仅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更主要是避免现有的用户流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很多网站是没有采访权的,而网站又要追求流量,因此如果传统媒体无法有序地向网络媒体转型,就意味着多年形成的对于社会问题进行深度报道的新闻传统渐渐被网络稀释,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随之慢慢退去。孙定认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几家网站还不具备进行优质深度报道的能力,不少网络新闻报道的质量正在退化,这一趋势令人堪忧。赵天武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网络的低俗化和快速的复制,对记者创作热情是致命的打击。
一些专家面对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80后”、“90后”表示担忧,他们认为这代人很快就会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代人获取的信息如果是低俗而非权威的,他们将无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发达国家成长起来的同龄人相抗衡。互联网传播的内容应尽快规范,这对于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品牌而言是必要的一步,我们需要一批健康发展、负责任的商业传媒。
法院审判: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占很大比例
从1999年第一起网络版权案判决生效到现在,已超过10年,很多网站却侵权依旧、侵权方式依旧。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晓津介绍,该院迄今为止已经受理了1600余起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从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案件、域名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类,其中涉及著作权的案件占较大比例。从引发纠纷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看,其中又包括了域名抢注问题、数字化作品的上载及传播问题、搜索引擎问题、深度链接问题、网页问题、网站名称问题、P2P软件引发的侵权问题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等。以该院2007年受理的55件涉及网络的一审著作权案件为例,涉及网络传播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的案件41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案件的74.5%;涉及搜索引擎的案件12件,占12.8%;涉及存储空间的案件2件,占3.6%。由于在互联网领域内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也相应出现。再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加快,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断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东涛通过对北京某报社所属的新闻网站因新闻稿件被某商业网站转载而将其诉至法院一案进行了回顾。
【案件回顾】
原告诉称:自2003年开始,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我方享有著作权的新闻文章在其网站上大量非法使用,也未向我方支付相应报酬。截至2007年5月底,被告非法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1472篇,总字数220万字,同时使用了我方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以及赔偿金共计200万元;2.被告向我方支付此次诉讼的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万元,共计106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转载文章报酬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每千字50元的标准计算,而不应按照每千字30元~100元的标准来计算;同时由于我方的分站点没有主体资格,因此对于文章不能按照多个篇幅来计算;我方使用的部分文章不是从原告网站上摘取的,而是从其他转载了被告的文章的网站上摘取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订立协议,依法取得涉案文章(包括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商业网站上进行转载并变更记者A、记者B的文章的出处及作者署名,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对涉及记者C的文章未进行完整的公证,且部分图片署名不清,故对此侵权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及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万元,证据不足,对此法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东涛认为,新闻稿件是记者创作的,而记者作为报社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记者对稿件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归报社所有。但如果报社上面还有报业集团,二者可能都是法人单位或都是法律上的合法主体。而作为上级单位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下级单位报社的新闻稿件,这个问题同样不容回避。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李东涛认为这并不意味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权利的原告(报社)承担,因为与原告相比,被告(网站)并不是远离争议,而且有时被告掌握的证据多于原告,要求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丧失公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将所有的证明责任都让原告承担,那么这个诉讼对原告而言将毫无胜诉的希望,而且诉讼将难以进行。因为被告可以随时、随意地提出异议和主张,使原告穷于应付,最后造成没有证据、没有权利的结局。
面对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纠纷不断的现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赵庆丽为传统媒体维权提出了几点建议。她建议传统媒体在使用职务作品时,事先与作者对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在今后维权时会有很大帮助。针对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她表示,目前与传统媒体有关的网站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媒体自行创办的单一或综合性网站;另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商业门户网站。对于后一类网站,由于没有传统媒体作为内容支撑,它所上传的作品大部分都需要购买版权。然而,很多网站因考虑到经营成本,“有意或无意”不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因此引发了纠纷。赵庆丽认为,为了作品更好地传播,传统媒体可采用集体许可使用的方式,建立起公平有序的网络转载市场规则。另外传统媒体自行建立的网站也应从自身考虑,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签署版权声明,发现侵权问题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停止链接或删除,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应寻求双赢
据了解,目前全国民商案件大概有500万例,其中知识产权案件约2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认为,应该不断总结典型性知识产权案例,这不但对法官具有指导作用,对业界、律师也有借鉴意义。
对于网络转载现象,到底是封堵还是疏导?罗东川表示,不能只看到网络侵权问题,还应看到这是社会现实问题,应把市场需求、市场机制和法律保护结合起来。对于现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他表示赞同并表示,作品是需要传播的,法院通过调解,把侵权和维权的相互关系转化成许可使用双赢的结果,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要求。
在法律条款内容没有改变之前,对于网络转载的具体情况,是原则上一律禁止还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罗东川认为,立法上应做一些分析。由于著作权法中没有把盗版当做盗窃来处理,将网络侵权案件按一般的民事侵权处理是否得当,尤其是对于那些故意侵权、恶意侵权、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业引起公愤的侵权人,他认为应该归到刑事制裁的范围内。因为如果不加大惩罚力度,就很难平衡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少,惩罚力度小的不合理现象,也无法遏制侵权行为。
由于我国一直实行行政、司法双轨制,因此很多专家认为,在网络侵权问题上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与其个人或单位采取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方式维权,倒不如由行政执法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加强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同时,还应对网站加强管理,如对网站进行登记、备案以及规范日常管理,这也会对审理此类案件带来方便。(中国新闻出版报 邹韧)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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