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机构 消除登记环节弊端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9-05-08 阅读数:
为了消除因登记机构不统一带来的种种弊端,统一登记机构是最佳选择。建议在登记办法修改中确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登记的监管。为保障著作权登记的顺利实施,由国家版权局选择适当机构并指定为全国性统一著作权登记机构。由该登记机构使用统一名义在全国开展登记工作。
由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著作权登记工作,便于统一规范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审查标准、登记证书和登记信息汇集公告和查询;可以有效避免发生混乱,真正发挥登记作用,便于国家版权局对登记工作进行监管;便于统一登记系统信息化开发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节省国家财政资源;便于解决各地区著作权登记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同时,便于统一解决登记收费问题。收费问题不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能解决的,要依靠有关财政或价格部门支持配合。通过统一登记机构,明确登记管理体制,为统一解决著作权登记的收费问题创造条件。在确立登记机构后,按照登记性质和机构性质,按照国家财政和价格政策和规定全面解决收费问题。
应当注意在统一登记机构过程中解决两大关键问题:
一是如何解决方便全国各地著作权人登记的问题。我国地域辽阔,著作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应当考虑为著作权人提供便利服务。除了加强登记机构自身工作效率、强化信息化程度,在适合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也是个有效的便利措施。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具体条件,给予必要的授权,在不违反财政政策的前提下,在各分支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的同时,由登记机构申请财政补贴,以保证维持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是注意发挥地方积极性。目前许多地区都将著作权登记作为主要举措为地区相关著作权的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登记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紧密配合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充分尊重地方版权局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其推荐当地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机构承担登记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注意充分利用各地实际承担登记工作机构的现有条件,发挥地方相应机构和人员的重要作用。
为保证分支机构合理设立,可以将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纳入到国家版权局的监管范围。
此外,从目前实际和长远考虑,应当给予登记机构类似“国家著作权登记中心”的名义。以专门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登记的工作,可以体现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便于与现有机构承担的其他工作加以区分。便于集中宣传和推广著作权登记,加强登记机构的权威性。这一点在对外著作权登记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使用专门名义开展著作权登记工作,便于外方对我国著作权登记机构职能的了解,方便对中国著作权登记的识别,提高著作权登记的证明力,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此外,使用专门名义,还可以避免与未来分支机构其他职责混同。未来登记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是事业单位、社团或其他机构,它们之间的业务范围在许多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而它们之间又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使用原有名义难免会造成登记业务与其他业务混淆,给外界带来误解。因此建议国家版权局向有关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现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先挂牌并适当增加编制和财政资金,为未来在著作权法立法完善后过渡到专门机构做必要准备。(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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