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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农夫"构成侵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09-05-28  阅读数:

 两个“农夫”商标权之争一审落判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香山农夫”与“农夫山泉”之间的商标之争已于日前落下帷幕,法院一审认定“香山农夫”的经销商北京领先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农夫公司),以及网上销售商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由北京领先食品工业公司和被告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领先公司、香山农夫公司是“香山农夫”桶装水的生产者,而海天公司则是因为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上销售了“香山农夫”桶装水也被列入被告之中。

  “香山农夫”桶装水被诉是因为其使用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农夫”和“NONGFUSHANQUAN”商标,而且“香山农夫”桶装水还使用了与“农夫山泉”瓶装水近似的的包装和装潢。为此,农夫山泉公司在起诉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领先公司和香山农夫均反驳称自己并非“香山农夫”桶装水的生产者。同时两被告还都提出,“香山农夫”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与农夫山泉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区别,消费者也不可能对“香山农夫”桶装水与“农夫山泉”瓶装水产生混淆误认。

  海天公司则提出,自己只是负责为香山农夫公司设计制作网站而已,并非其产品的实际销售者。

  但法院认为,“农夫山泉”瓶装水上的商标“农夫山泉”和“NONGFUSHANQUAN”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且“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的结合体也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在这种情况下,“香山农夫”桶装水的桶贴、桶盖较之“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瓶贴、瓶盖明显已经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和误认。至于海天公司,则构成了对香山农夫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其应与香山农夫公司共同承担通过“北京水网”网站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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