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就网络盗版侵权制订详细赔偿标准
来源:计算机世界网 作者: 时间:2009-07-16 阅读数:
在这份《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湖北省高院方面在召集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分管院领导及有关审判庭负责人认真讨论后,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会议纪要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侵权损失。
具体赔偿标准为:首播后二年以上的影片,赔偿数额掌握在2万元以下,对于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赔偿数额在2万-5万元之间,对于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赔偿数额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
这意味着湖北省法院在判决网络盗版方面将有详细操作方案,同时也为其他法院处理网络盗版侵权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此操作方案未涉及目前网络热播剧,是否能实际解决网络盗版问题仍存疑问。
目前中国处罚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人士认为,湖北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仅能当作法院在法定赔偿标准之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参考。
事实上,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视频网站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难题。据估算,全国有近百家视频网站中,播放正版视频的却不足30家。目前国内视频网站大量的流量是通过播放盗版视频节目获得,优酷网、土豆网、酷六网、等视频分享网站经常因此被版权方告上法庭。
进入2009年,“官司”成为网络视频行业的关键词。以7月为例,深圳南山法院的开庭信息中就有多条涉及网络视频行业的侵权诉讼,如乐视起诉迅雷和腾讯、激动起诉腾讯等,而上海法院网上涉及各网站的开庭信息更多达20余条。
分析人士指出,即便版权方利用诉讼来维权,一些被告仍然坚持不停止盗版行为。根据目前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来看,最后的赔偿过低难以遏制网络盗版侵权。加重对网络盗版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中国的视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才能有合理有序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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