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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大寨商标无结果酒家状告商评委被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09-07-25  阅读数:

    “农业学大寨”让“大寨”一词出了名,山东一酒家老板张某欲注册“大寨”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他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近日,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10年前,张某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大寨”牌水饺等食品,商标局于2001年4月28日核准该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0类的方便面、饺子、食用面粉等。为此,山西省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张某不服异议裁定,申请复审。

  张某说,他的酒店长期经营以“大寨”命名的饺子、面条等食品,他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不仅存在大寨村,而且还有以“大寨”命名的企业。山西昔阳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纪70年代的事情,现在的年轻人对大寨村印象不深。因此,“大寨”商标与山西的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联系。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就是按照注册在先原则,他注册“大寨”商标时,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还未成立,所以,他注册“大寨”牌水饺不存在抢注嫌疑。

  商评委给出的不予注册理由是,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作为我国特定时期“农业学大寨”运动的学习对象为我国公众所熟知,“大寨”成为我国公众所熟知的地名,张某也承认大寨誉满全球。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张某将“大寨”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但张某地处山东省淄博市,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将不可避免地使消费者发生商品产地混淆,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开庭时,由郭凤莲任董事长的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寨是我国农业战线的一面旗帜,大寨不仅是一个村名,而且它是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的象征。1993年11月,“大寨”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已有多种农副产品冠名“大寨”行销全国。虽然我国有多个大寨名称的村庄,但若按村名注册势必造成混乱,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或对大寨盛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商评委不予注册的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大寨”二字组成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我国“农业学大寨”运动为公众所熟知,“大寨”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的关联性,成为公众熟知的地名。原告产品源自山东省淄博市某区,其申请注册和使用“大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造成混淆和误认。另外,原告提交的其他商标情况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说原告:

  大寨村属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名称为大寨的村庄很多,第三人不具有对“大寨”的独占使用权,原告的商标还标有山东淄博的产地,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无不良影响。山西昔阳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纪70年代的事情,在当今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年轻人对大寨村印象不深,故“大寨”商标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联系。据悉,已有多个不属于山西昔阳大寨村的“大寨”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在同一法律下,应采用同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另外,第三人企业成立于2000年7月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1999年12月29日,更无对“大寨”的独占使用权。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故原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

  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请求对裁定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寨是我国农业战线的一面旗帜,大寨不仅是一个村名,同时也是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的象征。1993年11月,“大寨”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已有多种农副产品冠名“大寨”行销全国。虽然我国有多个大寨名称的村庄,但若按村名注册势必造成混乱,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或对大寨盛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观察地名商标需依法注册

  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我国商标立法从1993年就作出了规范。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保留了该款规定的基本精神,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奠定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关于地名商标保护的多元体制。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在第一部分之十一规定了“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对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地名商标注册的原则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地名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首先,地名可以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形式受商标法保护。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受保护的地名是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其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商标法律保护:(1)地名已经作为商标获得注册。(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最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外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但是,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如果商标由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则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如果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也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与其他国家关于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相比,我国关于地名商标的规定独树一帜,主要表现在判定是否给予地名商标注册时首先考虑地名的行政区划级别。而根据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在判断地名能否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时,首先判定地名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地名的使用是否构成欺骗公众。因此,如果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而地名也只具有说明商品来源地的意义,并没有获得本义之外的“第二含义”,或者地名因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地不符等而欺骗公众,则地名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构成不良影响需驳回的两种情况

  目前《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构成不良影响需要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有两种情况:其一,商标由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其二,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的。地名同时具有商标意义和地理名称意义时,一种意义总会强于另一种意义。在消费者的意识中首先出现的那种意义就是强意义,另外一种意义则是弱意义。地名意义越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如何判断哪一种意义更强,直接的证据是消费者问卷调查。消费者问卷调查是一种科学性的证据,它通过设计出由一系列相关问题构成的调查问卷,向某类相关群体了解对某产品、某商标标识等所具有的某种意识,从而从数据中归纳出消费者整体的认识倾向。由于消费者调查问卷基本上不针对所有的相关主体展开,而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因此,这种调查也被称为“抽样调查”。消费者问卷调查证据形式在我国商标诉讼中未见广泛使用,但这种抽样调查基本能够反映出,在公众的意识中,地名的主要意义是商标意义还是地理名称意义。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该类证据在我国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背景知识

  大寨简介:大寨位于山西省昔阳县,建国前,这里穷山恶水,群众生活十分艰苦。建国后,以陈永贵、郭凤莲等为带头人的大寨人艰苦奋斗,治山治水,通过艰辛劳动引水浇地,改变了靠天吃饭的状况。1964年毛主席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从而成为全国农业的一面旗帜。

  而今,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洗礼,大寨人把大寨精神发扬光大。依托名地、名人打造大寨品牌,可以说是大寨人最精明、最成功之处。大寨,如今已成为30多种商品的品牌,大寨核桃露等产品纷纷走出娘子关,行销全国。在着力打造大寨经济品牌的同时,大寨品牌所凝聚的巨大精神价值也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了解,利用品牌搞联合,利用资源出产品,大寨人正用双手建设美丽富裕的新农村。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新闻链接法国“牛津”未获批

  法国一家公司因申请注册由文字“Oxford”(译为“牛津”)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被驳,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Oxford”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法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赫德汉姆(HOLDHAM)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2002年5月,赫德汉姆公司获准在法国注册了由文字“Oxford”和狮子、盾牌图形组成的商标。2003年4月,赫德汉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本”和第16类“文具用品”等商品上。商标局驳回赫德汉姆公司的申请。

  赫德汉姆公司不服,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7年5月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赫德汉姆公司复审申请。赫德汉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赫德汉姆公司认为,“Oxford”为公众广泛知晓,实际上源自于牛津大学(OxfordUniversity),是牛津大学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声誉使其名称“Oxford”一词闻名遐迩,而不是“Oxford”本身地理名称的原因。赫德汉姆公司的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将该公司的相关产品与他人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也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注册。而且,申请商标除了文字,还包括由两只狮子和盾牌组合而成的图形,图形部分占了很大的比例,十分醒目,使得申请商标更加具备显著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此商品来自于此地域,影响其他商品使用该地域标志;虽然申请商标含有狮子和盾牌的图形,但其文字部分“Oxford”与图形部分比例相当,仍是此商标主要认读部分。“Oxford”对中国公众而言,主要为英国南部的牛津市,容易引起消费者对此商标指定使用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两省三地争“杜康”

  “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曹操的一首《短歌行》使杜康酒名扬天下。然而,千年之后,围绕着“杜康”商标,两省三地生产“杜康酒”的厂家却陷入几十年的商标争夺战中。

  杜康,传说是黄帝手下的一名大臣,因他“始作黍酒”,后世将他尊为酿酒鼻祖。上个世纪70年代,陕西省的白水县、河南省的伊川县和汝阳县,先后办起了杜康酒厂,开始生产杜康酒。由于当时保护商标的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三家酒厂均以“杜康”命名,而未将“杜康”作为商标注册。1980年,国家工商总局要求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白水、伊川、汝阳三家酒厂先后以杜康传人的名义,申请在酒商品上注册杜康商标。

  三家同时申请注册引发了争夺杜康商标的首轮大战,为协调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1983年7月,三家酒厂在国家商标局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白水、汝阳两家无偿使用。签订协议后,开创了杜康酒的辉煌,三家酒厂均成为当地的利税支柱。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三家酒厂在销售、宣传等方面出现了分歧,也引发了河南伊川杜康对陕西白水杜康的商标侵权的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伊川杜康对白水杜康的诉讼,法院认为白水杜康不存在对伊川杜康品牌的抄袭、模仿;酒商标中也明确注明了“白水”或“伊川”为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另外双方在长期使用“杜康”这一品牌时,各自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和消费对象。

 



(责任编辑: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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