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全程服务——一论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产权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7月20日 作者:张伟君 时间:2013-04-15 阅读数:
从古到今,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总是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现代经济中,由于资源、劳力、资本等的增长都是有限的,于是,知识与创新就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突飞猛进,因而也大大地提高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的粗放式增长。如果我们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抓住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世界科技创新格局调整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市场不断扩大的机遇,有的放矢地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坚持把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意见,并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
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以利益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制,破除创新成果可以免费共享的传统意识,赋予发明创造者的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创造出更多的新产品,实现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也才能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呼应。
显然,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无疑起着不可或缺的纽带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成果的创造者以产权保护,从而促使市场经营者不断地通过科技创新来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并积极地将创新成果进行质押融资、许可转让或生产转化来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满足公众对创新产品的需求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创新驱动来推动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的。
当然,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并不会轻而易举地实现的。坚持把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就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要把为科技创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不仅要在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知识产权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经营策略以及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方面提供全过程的优良服务,还要进一步大力弘扬知识产权文化以培育社会公众的创新意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以更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以更有利于维护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大力培养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人才队伍以建立有效的创新服务体系。
总之,要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必须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激励作用和纽带作用,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支撑,推动我国科技实力、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实现新的重大跨越。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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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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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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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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