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更要守住法律底线——江苏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侦办始末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月24日 作者: 邹韧 时间:2013-04-15 阅读数:89
双方曾签订图书包销协议
据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办案人员介绍,该案是近年来江苏省少有发生的重大教辅图书侵权案,也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早在2010年7月,南京出版社和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签订图书包销协议,双方约定由该文化传播公司包销南京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并由南京出版社负责该套丛书以后修订的终审、终校、照排、印刷等相关的编辑出版事宜。后经该文化传播公司联系,南京出版社分别于2010年11月29日、2011年7月11日两次向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出具《南京出版社发印凭单》,由该印务公司负责《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第3次、第4次印刷。
未经许可擅自印刷触犯刑法
2012年2月,南京出版社发行人员在南京市新街口大众书局意外地发现了《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2011年第5次印刷版本,但他们此前并没委托过任何单位印刷,于是立即将此事向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举报。同年3月,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从该书店查获了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复制发行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2011年第5次印刷)丛书16个品种1109册,经鉴定,均为侵权出版物。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们查明这些涉案书籍是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非法印刷的。在前期办案中,执法人员在对该印务公司负责人童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童某某否认其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印刷了涉案图书。由于该案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故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并于同年4月16日立案侦查。
据办案人员回忆,立案后,该文化传播公司的员工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该公司未取得南京出版社委印单就委托涉案印务公司对涉案图书进行改造的事实。在执法总队和公安机关的共同配合下,童某某迫于压力承认了其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印刷了涉案图书的事实。在同年7月24日,该案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最终,经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于同年9月6日对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南京某印务公司及两公司负责人陈某、童某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部门对该案快诉、快判
尽管该案案情重大、证据繁多,但检察院却能在一个半月内就将该案审查终结提起公诉,办案人员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是在检察院受理该案时,收到了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督办函,要求检、法两家加强协调,对该案快诉、快判,力争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结案。为了能保质保量地将案件审结,检察院抽调了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的干警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严把案件定性关。起诉后,检察院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将督办函转交至法院,并商定开庭时间。
庭审中,被告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提出,该公司与涉案图书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有5年的图书包销协议,由于在协议期内因种种原因该出版社没有向该公司出具第5次印刷的委印单,因此该文化传播公司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盗版有区别。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被告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未取得涉案图书权利人南京出版社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被告南京某印务公司通过更换库存涉案图书第3次、第4次印刷版本封面、扉页、版权页的方式复制《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2011年第5次印刷)丛书16个品种46349册,并更换版权页上标注2011年11月第5次印刷。而被告南京某印务公司在明知该文化传播公司未取得委印手续,依然按其要求完成上述复制行为。2012年1月~2月期间,被告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12587册销售给14家书店。
法院认为,被告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南京某印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46349册并发行12587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陈某、童某某作为两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12年9月24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南京某印务公司罚金各8万元,判处陈某、童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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