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衔接 北京严惩非法出版物制售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年10月26日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4-15 阅读数:
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
案件经过:2012年1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其拥有著作权的《剑侠世界》网络游戏被盗版,在境外网站发现游戏“私服”,注册会员已达一万余人。这是《剑侠世界》网络游戏上线运营以来发现的首个“私服”网站,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上千万元。
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盗版的《剑侠世界》服务器设在美国,并在国内多个地区设有“私服”收费平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和海淀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刑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南下东莞、深圳、珠海等地,将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等6人抓获。经审理查明,伍某某2010年从金山公司离职后,将《剑侠世界》源代码与吉林省长春市李某某交换,2011年6月~10月,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宋某某利用非法获得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游戏《情缘剑侠》,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10余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二人将《情缘剑侠》“私服”游戏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袁某某、熊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四人。2011年11月~2012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等四人继续运营购得的《情缘剑侠》“私服”游戏,获得非法经营额人民币40余万元。
案件结果:2012年9月29日,海淀法院依法对伍某某等6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伍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某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3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据悉,一审判决后,有2名被告提出上诉,目前正在二审阶段。
案件特点: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查获的首起“私服”案件,也是海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私服”案件,因此对今后执法部门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北京鹏翔宏途图书有限公司制售侵权盗版教材案
案件经过:2011年1月底,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举报,称北京鹏翔宏途图书有限公司大量盗印电大教材并发行。同年2月,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海淀公安分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三方组成了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专案组于2011年3月29日采取联合行动,查封了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据查,自2008年以来,该公司盗版教材的发行码洋达7600余万元,涉案金额之大、客户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实属罕见。2011年9月29日海淀法院对该盗版团伙的6名主要涉案人员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年,共处罚金660余万元。
同时,根据掌握的证据,对该团伙中彭某等3人进行追诉。2010年7月~2011年3月,被告人彭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向北京鹏翔宏途图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印刷、装订的图书21万余册。王某某作为三河市宏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彭某销售上述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被告人彭某非法印刷19万余册图书;马某作为三河市皇庄乾元装订厂负责人,在明知被告人彭某销售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被告人彭某装订5万余册图书。最终在执法人员锲而不舍的追查取证下,将彭某等3人抓捕归案,至此该案全部涉案人员悉数落网。
案件结果:2012年9月30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马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案件特点: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多部门联合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制售侵权盗版教材案件,该案从源头查起,打击、查处、判决都非常彻底全面,成为北京近年来彻底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典型案例。
制销淫秽书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团伙案
案件经过:2011年9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会同市文化执法总队、朝阳公安分局,破获了一个制销淫秽书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查缴淫秽书刊3万余册,其他非法出版物8000余册,查扣用以制作非法出版物的扫描仪等设备4台,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25台,抓获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数十人。据查,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互联网上下载淫秽小说,委托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印刷。并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案件结果:2012年9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11人作出判决:王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熊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3.5万元;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不等。
据悉,一审判决后,有8名被告已提出上诉,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
案件特点:此案与以往案件不同之处是从源头上查处,涉案人员是制销淫秽书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而非简单销售。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朝阳法院在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各环节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如何准确区分不同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团伙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成为主审法官的最大任务。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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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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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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