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1-29 阅读数:
彭茗慧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月)
自1958年我国组建全国第一个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开始,到现在已近60年的时间。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鲜有电视节目保护问题提出。21世纪伊始,在电视节目传媒产业的发展途中,电视节目的版权意识渐渐苏醒。至今,电视节目模板已经成为了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贸易已经在全球迅速发展。国际电视市场上有一些相似的电视游戏或者真人秀节目在很多国家先后甚至同时流行,以英国为典例的新的电视产业发展模式在世界范围渐渐推广和普及。《谁想成为百万富翁?》于1998年诞生,2001年在全球56个国家和地区以56个版本播出,其中香港亚视斥资3000万港币购买52集的制作经营权。国内的电视传媒产业的发展也呈现了这种引进电视节目形态版权的新趋势。在我国,电视节目的版权贸易引进模式也逐渐成长起来。1998年央视从法国引进专利节目形态——大型体育游戏《城市之间》首播。稍后央视《幸运52》、《开心辞典》购买了英国的《谁想成为百万富翁?》的版权,湖南卫视购买了英国的Strictly come dancing 的节目版权制作了《舞动奇迹》。2001年《梦想成真》作为中国内地第一个完全购买国外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版权并经过精心策划而成功进行本土化该在的品牌电视节目。电视传媒产业的版权交易模式的发展在2009年英国广播公司和湖南卫视、泰国正大集团三方签署《挑战麦克风》第一季节目形态版权的销售协议得到进一步飞跃——湖南卫视由此成为中国内地首家把团队自主研发创新的节目形态版权销往全球的卫星电视经营机构,打破了单一的节目引进的发展模式,创造了节目外销的开端。
电视节目版权贸易日益兴盛的同时,在各国包括中国却并没有建立起滋养和保护这种版权交易的土壤。不可避免地,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接踵而至。在国内曾经风靡一时的《梦想成真》、《超级女声》等电视节目也陆续卷入这样一场电视节目版权交易的运动中。早在2001年《梦想成真》的制作方由于该节目形态的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和游戏规则等核心元素就遭到许多电视台复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按局申请电视节目形态专利和版权保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视节目形态申请专利尚无先例为由予以拒绝,国家版权局同样拒绝提供救济,声称“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其母版《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之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保护,因为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只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2005年《超级女声》也受到了相同的待遇。如今,湖南卫视因《我们约会吧》和《非诚勿扰》的节目对抗挑起了新一轮的版权斗争。
从各种电视节目的保护实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电视节目的自身发展和法律保护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交易日益频繁,传媒业的版权意识日益强化。另一方面,国内法律制度中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严重缺乏,各国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交易的态度各异。这就造成了电视节目模板在动态交易中得到认可,而在静态保护中却难以立足的尴尬处境。传媒界和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对法律保护的呼声,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如何解决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和电视节目的法制保护之间的矛盾,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将以电视节目为例来探寻这一问题的答案。
解读电视节目模板
(一)什么是电视节目模板?
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是对国外概念——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的翻译,也有翻译成“模式、形态、形式”等概念。传媒学中通常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的制作流程至少要包括三个步骤:构思创作(内含节目策划、分镜头方案、拍摄计划等分步骤),现场录制和编辑混录。传媒学专业的袁靖华教授认为,节目模式是对节目的具体样式——节目形式和内容的各种基本组成元素的组合设计版式进行的标准化提炼。在电视作为文化工业的生产流程中,经过提炼后的节目模式,就可以成为电视节目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一种标准化的样板、模板。理论上来说,一个电视节目的模板包括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书面模板往往是电视模板的雏形,即在构思创作阶段形成的整体节目策划文件。在经过一系列的实验和实际制作后,书面模板才转换为电视模板。当电视模板在节目市场上流通的时候,通常会包括模板说明与详细的制作流程、节目的脚本、对节目缓解设置的详细介绍、节目的布景与详细构造、音乐、视觉图形/符号、名称、节目样带、收视率数据和节目编排建议等内容。英国的斯皮尔伯利教授在其《媒体法》中将电视节目中的版权存在两部分:一部分在于原创性的书面资料和音乐艺术作品,另一部分存在于予以补具有原创性戏剧作品有关的电视节目的戏剧版式中。后者就是本文所说的电视节目模板包括的内容。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产业性发展及保护现状。
从电视节目的运营模式上,电视节目从传统广告营销方式向版权交易盈利模式发展。传统的电视节目制作行业通过“出售受众”换取广告投入、出售节目内容、以节目为载体成立相关的观众俱乐部的三种营销方式来进行节目交易。随着电视商业色彩越来越浓厚,新的节目模式已经成为电视业维持高收视率的主要竞争手段。根据国际电视节目模式认可及保护协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至2008年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额已经增至93亿欧元”,这个数字在今年仍步步攀升。电视节目模板贸易就是一条依靠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这条路在世界各国正迅速延伸。
然而,在本文开篇所罗列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和国内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的困境。中国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众多,电视业界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即使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梦想成真》制作人,也混淆了自己的法律身份——版权受许可人而非版权人身份,其拥有的只是日本电视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的著作权独占许可权,而非著作权本身。故而,至多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司法保护,却不能要求在我国登记著作权。由此可见,我国电视产业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何等薄弱。
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需要著作权——以保护智力成果为己任的法律制度的保护。
反思:电视节目模板能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在著作权的视野下,需要电视节目模板的构成和特性进行进一步解读。
对于作品的定义,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认为,构成著作权定义下的作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首先,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个综合创造的过程,它需要经过节目制作人员的策划、创意、选择编排素材(包含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所有作品的形式),通过运用各种富有创造性的手段才形成的艺术作品,是创作者通过这种艺术形式再现和反映生活的审美活动,这是其与一般的简单技巧性实践活动有着本质区别。华东政法大学范玉吉教授认为,电视节目以吸引观众为宗旨,从构架、设置、内容编排各方面精心编排和整合,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性的作品。电视节目模板作为对电视节目的整体创意的提炼和总结,蕴含了丰富的创造性。电视节目模板在节目策划阶段融入了策划人的节目设想和节目安排,整个电视节目的主要创意往往融合在其节目模板之中。因此,只要是制作人独立完成的电视节目模板就符合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
其次,电视节目模板的属性之一——可复制性,这种可复制主要是通过模仿复制来实现的。先进的模板设计本身是电视节目生产经验和创意的精华所在,通过模仿复制模板制作的电视节目只是增加了同模板的节目样式的数量而已。通常情况下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异地复制之后往往仍然成功收视,这也是对成功电视节目模板的购买和移植成为普遍的市场操作的原因。本文开篇所列举的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GO BINGO《谁想成为百万富翁?》就是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复制的成功典例。在该节目诞生后,三年时间就在全球有56个国家和地区以56个版本播出该节目,并且都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同时也为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
再次,作为制作者策划、设计、创意的成果,电视节目模板当之无愧是智力成果。但是,在实务中不是对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给予保护的,被保护的对象必须能被人们所感知。作为电视节目中的各个元素,部分想音乐、舞蹈、图画等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保护。另一部分,像节目的形式、操作方式、演绎规则、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背景布置、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创意性的结构安排,往往是一个节目(以综艺节目尤为突出)的精华所在。这样一种安排虽然与传统的书面、口头形式不同,却的确是可见的,固定地为人感知的。这也就是成功的电视模板能反复复制的原因所在。
此外,电视节目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其表现形式就由符号,结构,题材等几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电视节目模板正是整个电视节目的结构组成。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就对作品的结构给予了准确定位:“结构是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这种总体上的安排正式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最为充分和最为关键的外在表现。结构的作用就是将作品的各个内容要素和各个部分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作者的思想理论得以完整地阐述。”他将结构做为作品表现形式之一,理应受到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