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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来源: 《知识产权》2009年第1期  作者: 李祖明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因此,本文所称的地理标志保护并不仅仅指向法律保护,至少不仅仅指向狭义的法律保护,而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可能有人认为,法律保护了标识利用的 合理方式,在法律保护框架下的保存、发展问题自然也会迎刃而解,市场规律可使相关经营者自觉注意并解决这些问题。问题是,地理标志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对文 化遗产的保护绝不是靠规范标识使用的私法能够解决。现实是,我们的地方政府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变相地理解和处理了地理标志。比如,扩大生产、农药化 肥的超标使用等,这些注重短期利益的行为,会让地理标志在被侵权之前,就已经被自己糟蹋了。没有哪一种标识(权)像地理标志这样对标识指向的产品或商品的 生产加工提出如此严格的要求。事实上,世界上地理标志制度相当成熟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其他国家,如法国,也没有将标识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发展和保护完全 放任到让经营者自己去解决。
  小结
  用知识产权法对地理标志标识的专有使用提供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地理标志的本质属性、内在价值等及其现实中如地理标志产业链上的现实问 题,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的标识性保护,而应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手册在内的保护体系,为 地理标志的内在多元价值提供充分保护,这种保护也不仅仅是知识产权法意义上强调利益分享问题的法律保护,还应当包括对文化遗产的保存、维护、发展和利用。 地理标志属于典型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是个世界性难题,相比其他类型的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虽然很不完善,但已经走在前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的完善对其他类传统知识的保护也将提供一个良好的借鉴。 【注释】
[1] CBD VII/16 F号决议。
[2] 2003年12月,关于CBD第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在蒙特利尔召开第三次会议,会上把“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知识、创新 和做法的专门制度诸要素发展情况”作为临时议程项目纳人讨论范围,在执行秘书对该议程的说明中对传统知识的定义。
[3] WIPO, Traditional Knowledge, Operational Terms and Definitions, WIPO/GRTKF/IC/3/8,of May 20,2002,
[4] The Portuguese sui generis reg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Decree-Law No. 118/2002).
[5] Article 1 [Establishment of the ; Scop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has as its object patents, utility models, industrial designs,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trade names, indications of source or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 repress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DONE at Stockholm, on July 14, 1967.
[6]‘In this Agreement, "appellation of origin" means the geographical name of a country, region, or locality, which serves to designate a product originating therein, the quality and characteristics of which are due exclusively or essentially to the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including natural and human factors.’http://www.wipo.int/lisbon/en/legal_texts/lisbon_agreement.htm#P22_1099.
[7] Article 22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1.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indications which identify a good as originating in the territory of a Member, or a region or locality in that territory, where a given quality, reputation or other characteristic of the good is essentially attributable to its geographical origin. http ://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_agm3b_e.htm#3.
[8] 赵刚,《浅谈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及其保护》,载于《商标通讯》1999年第3期。
[9] 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10] 韦之,《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页。
[11] [日]纹谷畅男著,魏启学译,《商标法50讲》,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7页。
[12] 范长军、郑友德,《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年第8期。
[13] 笔者一直认为,地理标志,特别是那些有影响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就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14]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采注册制,只有极少数国家认为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不需要以注册为条件。
[15] 李发耀,“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贵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http://www.gzsipo.gov.cn/cy/News/view.asp? id=248
[16] 事实上,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地理标志,其有关方非常注意宣传标识背后的这些独特的传统知识,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展示其产品的独特性,希望消费者对其产品有深 人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导消费者深入地理标志产品产区,培养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欣赏和消费习惯,同时展示地理标志产品产区优美的自然景观,开发既 有经济效益又有文化宣传价值的地理标志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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