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标准制定中的专利政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美国标准化发展较早,19世纪就建立了一些在世界上颇具影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业标准化团体。美国没有实行国家统一的监督检验制度和标志制度,只有在电工(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电工产品安全标志)、锅炉与压力容器(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的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志)专业领域实行了安全认证标志。美国也没有颁布标准法。
现行的美国标准化机构和团体可归纳为三类:(1)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起着国家表驻华工作协调中心的作用;(2)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负责制定各自管辖范围的政府标准及有关工作;(3)民间标准化团体,负责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
(一)、ANSI的基本情况
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美国工业化的初期,各企业自行其是,成立了好几个独立的技术标准协会,其发布和维护的技术标准互不通用。这种情况造成了极大的浪费。1916年,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即今天的国际电子电工学会,简称IEEE),向其他几个协会发出倡议,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学会,以协调技术标准的制订,共享和技术标准有关的信息。两年后,这几家协会,包括美国机械工程师学社(ASME)、美国民用工程师学社(ASCE)、美国矿业和冶金工程师学会(AIMME)以及美国测量物质学社(ASTM)联合发起,于
该学会刚成立时并无多大实力。除会长外,只有一名经理人员。年预算只有7500美元。但是,该学会很快以其在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中的公正态度、斡旋技巧而扩大了影响。1920,该学会赢得第一个大项目:联合产业界,制订一个共同的安全生产标准,并向政府推荐,以说服政府废除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大量复杂的法律和规章。1921年,第一个“美国安全标准”出台,这也是该学会发布的第一个重大标准。今天,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批准的标准,已经达到10500多个。
早期企业制定统一技术标准的一个重要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政府干预。如果企业界内部意见分歧,标准混乱,政府就有可能“被迫”介入,制订强制性标准。在美国企业界看来,政府干预和管制总是麻烦的和低效率的,应当尽一切可能予以避免。因此,企业界以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的方式,通过标准协会,先行制订自己的技术标准,可使政府无管制之借口。后来,企业界日益发现,统一的技术标准也具有极大经济效益,并可强化美国企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地位,这就赋予技术标准以新的积极意义。
1928年,美国工程标准学会改名为“美国标准协会(Americ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简称ASA)。1931年,它吞并了“国际电气委 员会美国国家分会”(The U.S. National Committee of IEC),使自己 成为在IEC这个重要国际标准组织当中的美国正式代表。1946年,美国标准协会和世界上25个国家的标准组织(其中有些是政府组织的,有些也是民间的)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这是第一个把标准化工作拓展 到电子和电气技术领域之外的国际组织,是今天ISO系列质量认证标准的发布和维护者。作为发起人,美国标准协会也理所当然成为美国在 ISO的唯一正式代表,进一步奠定了其权威地位。
1966年,美国标准协会再次改名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tandards Institute)。从1969年起,采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名称,一直延用到今天。
80年代,美国产业界越来越认识到,技术标准实际上可以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无形壁垒,也可以成为攻占其他国家市场的利器。在这个背景下,ANSI大大强化了其国际合作的力度。1987年,该学会成功劝服了ISO和IEC两大国际组织,让它们成立了“信息技术国际标准第一届联合委员会”,并把这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了ANSI,为美国在国际信息技术标准制订中,赢得了优势地位。同时,针对欧洲统一市场的成形,和欧洲国家的标准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对话,特别是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CEN) 和欧洲电子技术标准 化委员会 (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CENELEC)。 从1989年始,ANSI也注意 推动和东欧、远东、环太平洋和中南美洲地区的标准合作。
ANSI虽然并非美国国内唯一的标准制订者,但是在美国国内标准领域具有垄断性的地位,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着它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它协调并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订、研究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它又起着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
ANSI的职责可归纳为以下七类:认可美国标准制定组织和美国技术顾问小组;批准美国国家标准;保护公众参与标准化活动;保证美国自愿协调一致标准体系的完整性;提供区域和国际通道;提供中立的政策论坛;提供标准、合格评定及相关活动的信息资源和培训。
(二)、ANSI的制度政策
(1) “委任团体法”:
由ANSI委任某一标准制定团体制定某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要求必须符合ANSI规定的一些程序和准则,并与有关各方协商。实际情况往往是,这些标准制定团体讲自己的标准推荐给ANSI作为国家标准,ANSI批准后在标准编号上即冠以ANSI字样。目前ANSI批准的国家标准中,以这种方法最多。
(2) “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法”:
某项标准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团体制定时,就由ANSI授权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制定,有关各方都必须有代表参加,也可由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团体担任秘书服务工作。ANSI对委员会负责,要求按照ANSI规定的程序来制定标准。
(3) “征集意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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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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