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
来源:《政法论丛》 2011年05期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12-03-09 阅读数:
<P> (五) 尊重我国国情和保护我国利益的原则</P>
<P> 广播组织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一个西方舶来品。该制度能否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涉及到多种因素,如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等。如果法律移植不当,则不能完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目标和法律效益,此即为学者所称的“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10}</P>
<P> 在我国,一些学者非常热衷于介绍引进发达国家的立法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或有代表性的新型工业化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状况关注不够,更少考虑我国的国情。他们非常强调与国际公约看齐,并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作为评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好坏的标准,以至于在某些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则已经超越了大多数国家。{11}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利益。</P>
<P> 笔者认为,广播组织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在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时,我们必须深入地全面地了解我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尤其是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类似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型工业化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经验最终才有可能建立合理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在参与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 》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充分保护我国的利益,使条约的规定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过,由于我们已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因此我们不可能只按照自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考虑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否则就将使我们在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12} 所以,为了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进程,我们应当在遵循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P>
【作者简介】
胡开忠,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现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武汉市武昌区科协常委。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BR>{2}明安香等.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M].北京 :华夏出版社,1992. <BR>{3}Susan Corbett.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on the Database Debate,E.I.P.R.2006 ,28 (2) . <BR>{4}刘海年.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 {J}.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5. <BR>{5}L.Ray Patterson &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Rights,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 <BR>{6}Natali Helberger.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Digital Broadcasting - - about Monsters,Invisible Men ,and the Future of European Broad- casting Regulation.Ent.L.R.2006 ,17 (2) . <BR>{7}Patrícia Akester. The Draft WIPO Broadcasting Treaty and Its Impact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Copyright Bulletin.APRIL.June.2006. <BR>{8}Patrícia Akester.The Political Dimension of the Digital Challenge: Copyright and Free Speech Restrictions in the Digital Age,2006 (1) ,I.P. Q. 16; N. Garnett. <BR>{9}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 {J}. 中国法学,2007 ,6. <BR>{10}宋志国.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原因探析 {J}. 政治与法律,2006 ,5. <BR>{11}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研究, 2005 ,3.<BR>{12}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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