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信托制度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杨延超 时间:2012-03-25 阅读数:
结语
版权信托制度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于那些正在寻觅经济效益方法的版权人而言,必为版权信托而心动;对于那些拥有智慧而缺乏资金,吝惜时间而又珍视效益的版权人而言,版权信托必为之所用。我国在版权信托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必将极大推广版权资本运营。虽然在专利信托过程中我们有过失败的教训,[19]但它非但不应当成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障碍,反倒应当成为我们继续研究的参考。同时还应看到,信托业务的发展还有必要借助相关配套制度。如日本《证券交易法》和《资产流动化法》的规定,在募集受益证券时,应允许委托人依资产信托计划选择募集或私募的方式在有价证券发行市场向投资人调度资金。[20]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第37条也允许,对“受益权发行有价证券”。然而我国的《信托法》欠缺此类条款。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在发行投资收益权证时,只能采取私募的方式,这极大限制了知识产权信托证券的发行范围。对于相关问题的讨论还将继续,本文仅是版权信托制度建设征程中的一个开始。
【注释】[1]正如英国法学家明特兰(Maitland)说:“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数世纪发展起来的信托观念!”
[2]王志诚等:《现代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Langbein, john H. The contractarian basis of law trusts. The Yale Law Journal, 1995(12):635-638.
[4]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版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5]2009年5月,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初,不少媒体就大肆宣传,“国内版权信托业务问世”,引自http://new s. sina.com.cn/o/2009-05-06/124415579742s.shtml。
[6]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专利信托业务中产生了引入投资基金的想法。可参见其《专利信托业务章程》第6章第2条规定:“分配办法:参与专利信托业务的当事及各合作方的收入从专利转化的标的额中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是:委托人60%、受托人40%,其他相关合作伙伴、投资者的利益由受托人从40%的收益中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以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7]如日本信托法第3条规定:“对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如不登记或注册,其信托不得对抗第三者”。韩国信托法第3条也有信托登记的规定:“关于需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其信托可因登记或注册而与第三人对抗。”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4条规定:“以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8]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9](德)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0页。
[10](德)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1页。
[11]袁晓东:《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13]参见我国《信托法》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14]参见我国《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15]参见我国《信托法》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6]参见我国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36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7]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组织……
[18]参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19]早在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服务(专利信托),遗憾的是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20]事实上,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没有销售太多的投资收益权证,也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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