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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张平  时间:2012-03-25  阅读数:


    (三)不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不属于美术作品[21]
    汉字印刷字体字库是遵循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按照其排列规则、数量规则所进行的规模化的简单集合。如果根据现行GB2312-80国家标准,每个汉字印刷字体字库的基本汉字不少于6763个单字并按序排列。无论是过去的传统的物理性的汉字印刷字体活字字库,还是现在计算机软件支持的数字化的汉字印刷字体软件字库,万变不离其宗,究其实质都还是同样的汉字印刷字体之单字的简单集合;其中部分单字可能具有独创性。但即使是单字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一方面,数以千计之汉字单字组合的汉字印刷字体字库难以认定为单一的美术作品。另一方面,汉字印刷字体字库无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汇编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有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之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的独创性方面。但是在我国,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有国家标准的,而且这些国家标准都是非常简单的,没有也不能对其内容和编排进行任意选择和任何取舍,也无法进行相应创作和创新。所以,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没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美术作品。


【注释】[1]百度百科“字体”词条,http: //baike. baidu. com/view/285104. htm,2011年6月8日访问。
[2]百度百科“印刷字体”词条,http: //baike. baidu. com/view/297639. htm, 2011年6月8日访问。
[3]参见陈际:《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4]参见日本东京地判1985年10月30日判决。
[5]参见日本最高法院2002年9月7日判决。
[6]同上注。
[7]参见萧雄淋:《电脑字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http: //blog. ylib. com/nsgrotius/Archives/2009/12/28/13176, 2011年6月10日访问。
[8]参见德国1986年《字体法》。
[9]参见英国1988年《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简称CDPA)。
[10]See Matthias M. Edrich, Typeface Protec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Laws Protecting the Works of Typeface and Font De-signers, http:// www. edrich. us/files/own/ls-Typeface-Protection.网,2011年6月10 日访问。
[11]参见张平、程艳:《计算机字库产业发展与字体的版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12]参见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Plaintiff v. Southern Software, Inc.,et al.,Defendants, Southern Software, Inc.,Third-Party Plaintiff v. Ares Software Corporation, Third-Party Defendant, NO. C 95-20710 RMW(PVT),来源于Lexis Nexis数据库。
[13]参见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4]参见Yu Zhang v. Heineken N. V. et al.,Case No. CV 08-6506 GAF (RCx),来源于Lexis Nexis数据库。
[15]See 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1996).
[16]如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诉讼案,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17]如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微软公司侵权诉讼案,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8项。
[20]参见张玉瑞:《计算机字体“商业用字收费”很荒唐》,《经济参考报》2011年5月4日。
[21]参见陶鑫良、潘娟娟:《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从“权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案谈起》,《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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