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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小说可免费读 电子版权不可随意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6-27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9-15  阅读数:

用手机看小说既方便又便宜,也因此为很多人所接受。一些软件经营者看到了这里面的商机,便开发了手机在线阅读软件,原本是想用来提供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但没想到这种服务也有版权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案件,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享有著作权的《凡人修仙传》,被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机在线小说阅读软件未经授权免费下载,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小说的知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判决被告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所有及经营的手机小说阅读软件“书旗免费小说”安卓版上传播涉案小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元。

原告:擅用手机阅读器下载小说不行

2009年4月28日,原告与丁凌滔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原告委托丁凌滔创作文字作品《凡人修仙传》,该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排他性地归属于原告。“书旗免费小说”是被告所有并经营的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在线小说阅读软件,用来提供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根据目前市场上手机使用的主要操作系统分为适用于安卓系统的阅读器和适用于iOS系统的阅读器两种版本。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书旗免费小说”擅自向广大手机用户传播涉案小说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所有及经营的手机小说阅读软件“书旗免费小说”安卓版上传播文字作品《凡人修仙传》;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余万元。

被告:我们只是软件的技术开发者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首先提出,原告并非涉案小说的著作权人;其次被告只是负责涉案软件的技术开发,不负责涉案软件的推广和运营,涉案软件也并非被告所有并经营;再次涉案软件作为手机客户端,其本身并不存储任何内容,涉案小说系通过搜索链接获得,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最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没有事实依据。

焦点:使用软件传播行为是否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权就2011年9月30日后发生的侵犯涉案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单独主张权利。而本案的争议在于涉案软件是否为被告所有并经营,如果该软件是被告所有并经营,被告使用涉案软件传播涉案小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虽抗辩其仅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仅享有涉案软件的署名权,涉案软件是其他公司所有并运营的,但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显示被告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书旗网提供了涉案软件的下载,并介绍说涉案软件是由被告精心打造的免费小说阅读平台。虽被告否认书旗网与其有关,并提供了ICP备案信息证明书旗网的经营者是他人,但ICP备案信息作为网站归属的证据只具有初步的证明力,由于原告有反证证明在原告公证时,书旗网备案的主办单位博雅公司处于注销状态,且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书旗网标注了被告的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而被告对书旗网标注其信息的情况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另外,被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网站域名亦包括“shuqi.com”,被告自认的官方网站手机泡泡网中也标明“书旗网,是3G泡泡旗下的在线免费小说阅读网站”。因此书旗网上关于涉案软件的介绍可以认定为被告的自认。

那么,关于被告使用涉案软件传播涉案小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涉案软件传播了涉案小说,客观上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虽原告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是涉案小说的内容提供商,但因涉案小说在涉案软件传播时并不显示任何来源信息。相反,被告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及运营者能够充分了解涉案软件的工作原理,其有能力也应当提供涉案小说的来源,现被告主张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但又没有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也提出,即便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但因涉案小说在涉案软件上的传播是免费的,而原告明确表示其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免费在线传播涉案小说,而被告又无法证明第三方网站所提供的涉案小说具有合法授权。在打开涉案软件后,软件运行界面首页显示有主页、排行、分类、书签、书包等分类,且在该页面对涉案小说以专题的形式进行了推荐,由此可认定,被告对涉案软件界面主动设置了各种专栏,并对提供的大量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列表,被告的上述编辑、整理、推荐行为证明其可实际控制搜索到的涉案小说,其有义务,亦有能力对提供的内容是否存在侵权作出应有的判断,因此即使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也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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