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行业集体管理让双方互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8-08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9-15 阅读数: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大版权合法使用的宣传力度,再加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和运转,KTV经营者们深知卡拉OK免费使用歌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经过多方努力,交纳版权使用费开始被KTV经营者们接受,各大唱片公司也因此看到了久违的春天。但从2010年起,一个现象让越来越多的KTV经营者困惑:即使他们每年向音集协交纳了版权使用费,依然还会被个体权利人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KTV经营者和唱片公司的代表,了解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成因。
海峡两岸收费模式有差异
提起KTV,很多人一下就会想到钱柜,正是这家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在我国台湾地区盛行的企业,把量贩式的经营方式带到中国大陆,也让KTV这一新型的娱乐行业在中国大陆应运而生。那么作为一家曲库中有5万余首歌曲的老牌KTV经营者,究竟是怎样支付海量歌曲版权使用费的,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缴费的方式又有哪些不同?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事业总部新事业开发室协理曾国芳告诉记者,从1994年在上海静安区开设第一家门店至今,钱柜已经在中国大陆开了17家门店。当他们得知音集协已经获得国家版权局批准开始进行筹备工作后,就主动与音集协联系,并于2007年正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开始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
钱柜在我国台湾地区是怎么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曾国芳告诉记者,由于台湾地区面积很小,当唱片公司发行了音乐作品后,就会有代理商向唱片公司买版权,在获得授权后,代理商就会主动向全台湾3000多家KTV收取版权使用费,通常代理商会和KTV协商他们能提供多少节目单,一年要付多少版权使用费。“通过我的经验,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像台湾这种幅员较小的地区,像大陆这样幅员辽阔、KTV多得数不清、唱片公司也很多的情况下,用这种方法双方都承受不了。”曾国芳说。
曾国芳又进一步解释,首先,台湾地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KTV中一旦被发现在使用侵权作品,经营者是会被判刑的,因此没有人敢触犯法律。其次,代理商会在各地区设有营业员,只要有新的KTV开业,营业员立即就会主动上门来谈签约的事宜。
小权利人起诉之前能否先协商
谈到关于个体权利人,也就是小权利人诉讼的问题,曾国芳告诉记者,由于他们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因此只要遇到这类事情,都由音集协负责应诉。不过让他很感慨的是,在2008年音集协成立之前,不仅KTV从业者对交纳版权使用费了解不多,连唱片公司这些权利人也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从没有任何权利人上门收费,“还记得当时,我们想交使用费都不知道给谁。而现在国家加大了版权合法使用的宣传力度,大家都知道可以向KTV收费,于是很多小权利人连个招呼都不打,直接就把我们给告了,但我们从心里是非常愿意合法经营的”。曾国芳有点遗憾地说。
据介绍,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已经有五六家钱柜门店遭遇小权利人诉讼,而每个小权利人都会提起多起诉讼案件。当记者问及“你们向音集协交了版权使用费还被告上法庭,有没有打过退堂鼓,不想再继续缴费了?”“没有”,曾国芳立即不假思索地回答。
他告诉记者,首先,根据钱柜相关部门统计,加入音集协会员的作品占KTV常唱曲目点播率的80%。因此,音集协的成立对于他们来讲是件受益的事,他们从此不用再为如何寻找海量歌曲授权的事操心。其次,在中国大陆,不知道有多少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唱片公司,就更别说很多小权利人。如果所有权利人都来收费,他们既没有能力判断谁是真正的权利人,更别说还有一些代理公司,因此他认为在大陆地区实施集体管理制度是非常可行的。他希望法院在审理小权利人诉讼时的判赔数额能够再合理一些,因为很多诉讼案件都是代理公司承包的,法院的判赔数额无论多高权利人也只拿到一部分,这样做只会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代理商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伤了那些守法经营者的心。既然国家在实施集体管理制度,那么大家就应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唱片公司愿意推进集体管理制度
经过几年的宣传,大家都知道,音集协收上来的版权使用费是要分给唱片公司的。在音集协召开的第二次会员大会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亚平就曾表示,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权利,但如果无法变现,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因为享有权利的作品太多,实现逐一授权非常困难,而通过音集协的一揽子收费,可以使海量的作品有一个出口,把授权成本降低。
正大国际音乐董事江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在音集协成立前,唱片公司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那时大家从KTV那里得不到一分钱。自从2008年音集协成立后,唱片公司终于分到了KTV交纳的版权使用费,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当然作为协会要尽可能地把收益更好地分配给大家,不能给小权利人分得太少,否则长此以往,小权利人便有可能不愿意加入协会。个体维权收益大于协会分配,可能是很多小权利人提出诉讼的原因之一。
不过江凌也提出,从表面上看,小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可能比参加协会分到的钱多很多,但这不是一个长久之计。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西方诞生并运行近百年,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已经过实践考验。我国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在卡拉OK领域,经营者需要使用海量作品,就需要获得海量授权,权利人授权海量经营者使用,也需要发出海量许可。当海量面对海量的难题时只有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才能得到解决,既然这是世界公认的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最佳方式,那就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维护,因为只有将这个制度健康有序地推行下去,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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