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行业:福兮?祸兮?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8-15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9-15 阅读数:
“以前我代表原告,也就是唱片公司,与卡拉OK经营者打官司,目的是让他们交版权使用费。现在我代表被告,是那些已经按时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版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他们被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个体权利人告上法庭,还是为了交版权使用费,但性质却不一
样。”这是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8月初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自己“身份”的转换。
交了费KTV还是成了被告
谈到以前的版权使用环境郭春飞非常感慨,她回忆说:“在2004年、2005年,我代表权利人与KTV打官司,因为当时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不高,免费使用是理所当然的,KTV经营者一听说要收钱,都表示不理解,也没人愿意交费,因此权利人只能靠诉讼来解决。记得当时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的诉讼,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当时觉得自己是代表正义的一方。”
随着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卡拉OK交纳版权使用费的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据音集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协会成立之初曾对北京的100家侵权KTV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当时这批案件70%最终以和解结案。案件双方不但签订和解协议,还建立了著作权许可关系,对于那些坚持不交纳版权使用费的KTV,法院采用了较高的判赔标准,即每首歌曲1500元左右。
为了进一步推动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音集协于2009年、2010年继续在北京地区开展维权诉讼活动,并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针对未交费KTV的诉讼活动。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协会共与52家律师事务所在21个省(区、市)合作开展了维权活动,共对近1000家KTV进行了取证,提起诉讼800多起。在诉讼过程中,不少经营者因协会维权行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郭春飞告诉记者,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现在的版权环境和过去大不一样,KTV经营者已经知道再也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了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这应该是历史的进步。她现在虽然变成被告的辩护律师,但她依然认为自己代表正义,因为这些被告都是已经交纳了版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而且大多是发达地区的大型卡拉OK连锁企业,如钱柜、麦乐迪等知名企业,他们每年都会主动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还是不断被告上法庭。
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记者从音集协法律事务部了解到,从去年至今,卡拉OK歌厅在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发放的使用许可证后,又被个体权利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层出不穷。据统计,目前主要有4个个体权利人在全国多个省市大规模对卡拉OK经营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中已交费卡拉OK歌厅案件共400起。这其中很多案件都是郭春飞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她告诉记者,在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中,主要呈现4种不同的判决思路。
第一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立即删除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种判决大多出现在福建宁德、湖北武汉、上海和北京部分法院,但各地法院判赔标准差距较大,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上海每首歌曲判赔200多元,福建宁德每首歌曲判赔500多元,湖北武汉和北京部分法院每首歌曲判赔1600~3000元不等。
第二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构成侵权,需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并立即删除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主要是上海部分法院。
第三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删除所有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种以福建厦门、内蒙古、北京部分法院为主。
第四种,浙江、福建福州的案件则是统一追加音集协作为共同被告,现已有部分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卡拉OK经营者无主观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删除所有涉诉歌曲,停止使用;同时认定音集协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未经授权发放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非会员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许可原告作品,并判决协会承担赔偿责任。判赔标准为包括合理支出每首歌约500元。
判赔标准应参照版权使用费标准
就法院的上述判决,记者采访了音集协法律事务部的张松。她认为,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协会交费,获得许可又被诉讼的情况在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刚刚起步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也不能保证所有权利人加入协会,不能保证管理范围覆盖全部权利作品,况且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权利人、新的作品产生。为此,协会尽可能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比如,一旦确认未知权利人及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已付费经营者停止使用并删除作品;同时积极联系该未知权利人加入协会,再恢复使用,获得收益;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批准,在可分配使用费中保留一定份额,以便在将来能够确保可能出现的未知权利人能够像大部分已经加入协会的权利人一样获得一定的收益等。
张松说,个体权利人维权诉讼是法律允许的,但基于同权同利的原则,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因同一使用者的同一使用行为权利人可获得的收益应该是相同的,不应因为主张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很显然,目前法院的判决导致权利人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收益不同,相差百倍。如按照浙江省法院的判赔标准,每首歌曲赔偿500元,则比协会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的上限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都要高出上百倍,这与大多数权利人已经认可并遵守的市场标准不符,对市场其他参与者、那些已加入协会的占全国95%以上的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得比正常市场价格更高的利益。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其损失情况下,无论是考虑协会因此所获收益,还是考虑市场交易价格,赔偿标准都应该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而不应该由法官随意确定,使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人获得与正常交易价格相差百倍的利益,完全违背“填平原则”。
“让协会忧虑的是,目前这些判决已经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权利人在选择是否加入协会时陷入纠结,毕竟相比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常年获取著作权使用费而言,在短期内即可获得巨额诉讼利益是很有诱惑力的。可能的后果就是一小部分权利人会选择退出协会,而那些原本就没有加入协会的权利人更加犹豫要不要加入协会。”张松分析说,长此以往,即使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完美无缺,权利人的流失也是必然的,而缺失权利人作为根基的集体管理制度势必瓦解;与此对应的是,娱乐行业的同时倒掉。因为按每首歌500元的标准,一家中等卡拉OK歌厅的曲库数以5万首计算,每年需支付2500万元版权使用费,这样卡拉OK经营者就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破产停业,二是冒险非法使用,陷入版权纠纷的卡拉OK行业永无宁日,直至消亡。可以说,从长远来看,失去市场的权利作品,也就永久地失去了实现经济价值的可能。那时再回头来看,这些案件的处理,对全体权利人来说,福兮?祸兮?
法院也要关注整个行业的发展
“我审理过很多这类案件,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我还专门去了趟KTV,就是想弄清卡拉OK在经营中是不是主要从歌曲中获利,但我发现好像那里点歌倒不是最贵的,反而是一些其他消费更贵,像酒水、小食品、果盘等,这些都会成为我判决时进行综合考量的因素。我觉得法官应该走进社会,了解所要审理案件涉及的行业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否则无论判决书写得多么漂亮,论述得多么精彩,如果脱离了社会,判决结果是不会被原被告所接纳的。”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感受。
林子英告诉记者,法院在判赔时主要根据“填平原则”,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如果以集体管理组织从收费中获利多少来判赔,数额自然就不会太高。原因是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除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以外,其他的都要转付给权利人。当然除此之外还要看权利人是用什么方式进行授权的。
至于为什么同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林子英分析,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同地区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判决结果自然就出现了差异。她告诉记者,朝阳法院曾经就此类案件进行过调研,目前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是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会员还是认可的,当然集体管理组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如主张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分配的体制等方面。林子英认为,从目前整个行业发展来看,集体管理制度是可行的,这毕竟是国外经历了上百年的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因此法院应当看到集体管理制度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因此在判决时应考虑到多方的利益,既要考虑到权利人的利益,也要了解企业的状况,更要关注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不过,林子英也提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困惑。例如,集体管理组织现行的每个包房12元的标准制定得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考虑到地域不同的问题。因为法院在判决时如按照这个标准判决,计算起来一首歌的价格只有几毛钱,如果曲库的歌曲在10万首以上,每首歌还不到1毛钱,这显然没法进行判赔。再有,在判决卡拉OK点歌时不像网络类侵权案件,可以按照点击率来计算,法官也曾尝试着从涉案歌曲是否在卡拉OK中被点唱,点唱的次数有多少来判赔,但这个问题始终没办法解决。
记者手记
经过对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KTV经营者、律师、法官的采访,记者发现尽管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有一点是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就是目前我国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是可行的。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向海量的使用者授权,使用者从海量的权利人处获得授权,是目前较为科学、成本较低、好操作的方法。由于我们国家刚刚开始实施集体管理制度,因此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但既然这个制度是合理、科学的,那么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让制度更加完善。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不应是敌对的关系,权利人创作出好作品,就是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如果没有使用者,作品的价值无法实现。而卡拉OK经营者要从心里尊重著作权,如果大家都免费使用,就不会有更多优秀的作品诞生,而卡拉OK也就名存实亡。因此,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大家应暂时放弃眼前的利益,努力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整个市场秩序
样。”这是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8月初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自己“身份”的转换。
交了费KTV还是成了被告
谈到以前的版权使用环境郭春飞非常感慨,她回忆说:“在2004年、2005年,我代表权利人与KTV打官司,因为当时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不高,免费使用是理所当然的,KTV经营者一听说要收钱,都表示不理解,也没人愿意交费,因此权利人只能靠诉讼来解决。记得当时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的诉讼,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当时觉得自己是代表正义的一方。”
随着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卡拉OK交纳版权使用费的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据音集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协会成立之初曾对北京的100家侵权KTV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当时这批案件70%最终以和解结案。案件双方不但签订和解协议,还建立了著作权许可关系,对于那些坚持不交纳版权使用费的KTV,法院采用了较高的判赔标准,即每首歌曲1500元左右。
为了进一步推动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音集协于2009年、2010年继续在北京地区开展维权诉讼活动,并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针对未交费KTV的诉讼活动。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协会共与52家律师事务所在21个省(区、市)合作开展了维权活动,共对近1000家KTV进行了取证,提起诉讼800多起。在诉讼过程中,不少经营者因协会维权行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郭春飞告诉记者,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现在的版权环境和过去大不一样,KTV经营者已经知道再也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了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这应该是历史的进步。她现在虽然变成被告的辩护律师,但她依然认为自己代表正义,因为这些被告都是已经交纳了版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而且大多是发达地区的大型卡拉OK连锁企业,如钱柜、麦乐迪等知名企业,他们每年都会主动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还是不断被告上法庭。
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记者从音集协法律事务部了解到,从去年至今,卡拉OK歌厅在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发放的使用许可证后,又被个体权利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层出不穷。据统计,目前主要有4个个体权利人在全国多个省市大规模对卡拉OK经营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中已交费卡拉OK歌厅案件共400起。这其中很多案件都是郭春飞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她告诉记者,在已作出判决的案件中,主要呈现4种不同的判决思路。
第一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立即删除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种判决大多出现在福建宁德、湖北武汉、上海和北京部分法院,但各地法院判赔标准差距较大,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上海每首歌曲判赔200多元,福建宁德每首歌曲判赔500多元,湖北武汉和北京部分法院每首歌曲判赔1600~3000元不等。
第二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构成侵权,需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并立即删除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主要是上海部分法院。
第三种,法院判决卡拉OK经营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删除所有涉诉歌曲,停止使用,这种以福建厦门、内蒙古、北京部分法院为主。
第四种,浙江、福建福州的案件则是统一追加音集协作为共同被告,现已有部分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卡拉OK经营者无主观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删除所有涉诉歌曲,停止使用;同时认定音集协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未经授权发放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非会员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许可原告作品,并判决协会承担赔偿责任。判赔标准为包括合理支出每首歌约500元。
判赔标准应参照版权使用费标准
就法院的上述判决,记者采访了音集协法律事务部的张松。她认为,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协会交费,获得许可又被诉讼的情况在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刚刚起步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也不能保证所有权利人加入协会,不能保证管理范围覆盖全部权利作品,况且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权利人、新的作品产生。为此,协会尽可能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比如,一旦确认未知权利人及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已付费经营者停止使用并删除作品;同时积极联系该未知权利人加入协会,再恢复使用,获得收益;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批准,在可分配使用费中保留一定份额,以便在将来能够确保可能出现的未知权利人能够像大部分已经加入协会的权利人一样获得一定的收益等。
张松说,个体权利人维权诉讼是法律允许的,但基于同权同利的原则,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因同一使用者的同一使用行为权利人可获得的收益应该是相同的,不应因为主张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很显然,目前法院的判决导致权利人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收益不同,相差百倍。如按照浙江省法院的判赔标准,每首歌曲赔偿500元,则比协会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的上限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都要高出上百倍,这与大多数权利人已经认可并遵守的市场标准不符,对市场其他参与者、那些已加入协会的占全国95%以上的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为了规避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营利性活动,获得比正常市场价格更高的利益。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其损失情况下,无论是考虑协会因此所获收益,还是考虑市场交易价格,赔偿标准都应该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而不应该由法官随意确定,使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人获得与正常交易价格相差百倍的利益,完全违背“填平原则”。
“让协会忧虑的是,目前这些判决已经造成很多负面影响。权利人在选择是否加入协会时陷入纠结,毕竟相比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常年获取著作权使用费而言,在短期内即可获得巨额诉讼利益是很有诱惑力的。可能的后果就是一小部分权利人会选择退出协会,而那些原本就没有加入协会的权利人更加犹豫要不要加入协会。”张松分析说,长此以往,即使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完美无缺,权利人的流失也是必然的,而缺失权利人作为根基的集体管理制度势必瓦解;与此对应的是,娱乐行业的同时倒掉。因为按每首歌500元的标准,一家中等卡拉OK歌厅的曲库数以5万首计算,每年需支付2500万元版权使用费,这样卡拉OK经营者就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破产停业,二是冒险非法使用,陷入版权纠纷的卡拉OK行业永无宁日,直至消亡。可以说,从长远来看,失去市场的权利作品,也就永久地失去了实现经济价值的可能。那时再回头来看,这些案件的处理,对全体权利人来说,福兮?祸兮?
法院也要关注整个行业的发展
“我审理过很多这类案件,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我还专门去了趟KTV,就是想弄清卡拉OK在经营中是不是主要从歌曲中获利,但我发现好像那里点歌倒不是最贵的,反而是一些其他消费更贵,像酒水、小食品、果盘等,这些都会成为我判决时进行综合考量的因素。我觉得法官应该走进社会,了解所要审理案件涉及的行业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否则无论判决书写得多么漂亮,论述得多么精彩,如果脱离了社会,判决结果是不会被原被告所接纳的。”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感受。
林子英告诉记者,法院在判赔时主要根据“填平原则”,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如果以集体管理组织从收费中获利多少来判赔,数额自然就不会太高。原因是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除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以外,其他的都要转付给权利人。当然除此之外还要看权利人是用什么方式进行授权的。
至于为什么同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林子英分析,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同地区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判决结果自然就出现了差异。她告诉记者,朝阳法院曾经就此类案件进行过调研,目前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的版权使用费是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会员还是认可的,当然集体管理组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如主张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分配的体制等方面。林子英认为,从目前整个行业发展来看,集体管理制度是可行的,这毕竟是国外经历了上百年的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因此法院应当看到集体管理制度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因此在判决时应考虑到多方的利益,既要考虑到权利人的利益,也要了解企业的状况,更要关注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不过,林子英也提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困惑。例如,集体管理组织现行的每个包房12元的标准制定得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考虑到地域不同的问题。因为法院在判决时如按照这个标准判决,计算起来一首歌的价格只有几毛钱,如果曲库的歌曲在10万首以上,每首歌还不到1毛钱,这显然没法进行判赔。再有,在判决卡拉OK点歌时不像网络类侵权案件,可以按照点击率来计算,法官也曾尝试着从涉案歌曲是否在卡拉OK中被点唱,点唱的次数有多少来判赔,但这个问题始终没办法解决。
记者手记
经过对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KTV经营者、律师、法官的采访,记者发现尽管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有一点是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就是目前我国实行集体管理制度是可行的。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向海量的使用者授权,使用者从海量的权利人处获得授权,是目前较为科学、成本较低、好操作的方法。由于我们国家刚刚开始实施集体管理制度,因此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但既然这个制度是合理、科学的,那么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让制度更加完善。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不应是敌对的关系,权利人创作出好作品,就是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如果没有使用者,作品的价值无法实现。而卡拉OK经营者要从心里尊重著作权,如果大家都免费使用,就不会有更多优秀的作品诞生,而卡拉OK也就名存实亡。因此,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大家应暂时放弃眼前的利益,努力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整个市场秩序
网站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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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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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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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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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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