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建构
来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作者: 高荣林 时间:2015-04-25 阅读数:
新兴网络媒体与传统大众媒体的信息传播模式具有诸多不同之处,比如网络传播对地域限制的突破、病毒式传播、网络信息搜索的便利性以及网络信息保存的永久 性。因此,在传统大众媒体上发布的隐私信息被再一次传播到网络上,会给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即网络传播将造成损害的扩大)。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次生 灾害,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控制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则案例是韩国“狗屎女”事件。2005年6月5日,韩国某女搭乘首尔地铁2号线,她的爱犬在车内留下大便。邻座的老人要求她清理爱犬的大便,她却对 该乘客恶言相向。这件事刚好被一位网友拍下并在互联网公布,随后引起其他网友的围观与转发。不久以后,不但该女被网友称为“狗屎女”,她与她的亲友的个人 资料也遭到“人肉”。她与爱犬在地铁车厢内的照片在韩国国内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流传,主流媒体纷纷报道此事。最后,该女被迫离开她所就读的大学。
另一则案例是中国“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发帖《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 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表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 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了姜岩老公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 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王菲因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对王菲求职也退避三舍。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家,在门口用油漆写下“逼死贤妻”等字样。
上述两则案例都是因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传播到网络上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永久的伤害。为了避免因个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而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本文试图提 出“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以控制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学界熟知,版权法为了适应网络的发展,扩张了作者的版权内容,增加了作者对于其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版权之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内容主要是控制通过非网络媒介发表的作品再一次在网络上的传播。由于网络这种新兴媒介与非网络之传统媒介(报刊、书籍)的传播模式具有重大区别, 为了确保版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版权法赋予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版权与隐私权存在重大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都是私 权,都属于对信息的控制,都会受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的限制等。由此,我们试图借用版权法设立版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提出构建隐私权之个人隐 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二、网络传播的特点
(一)网络传播之地域限制的突破
网络的存在使地球真正变成了麦克卢汉眼中“地球村”。任何人只要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自由畅通地与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交换信息。网络的出现将 个体真正推到了全世界媒体的面前,实现了个体的世界化和世界的个体化。我们相信,如果没有网络,韩国的“狗屎女”事件不可能传播到中国,更不可能登上世界 各地的媒体。没有网络,“死亡博客”事件也不可能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现实世界中关于“第三者”故事又何止千万,为什么唯独“死亡博客”事件会引 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呢?可见,网络传播突破地域限制的特点使得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地球村”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
(二)网络传播之病毒式传播
病毒式传播源于病毒式营销。病毒式营销是一种利用用户口碑传播原理的网络营销方法。由于这种传播是在用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因此它是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 的网络营销手段。{1}在互联网上,这种“口碑传播”更为方便,可以像病毒一样迅速蔓延。因此,病毒式传播成为了一种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传统大众媒体的 传播方式是“一点对多点”的辐射状传播,而网络病毒式传播则是通过类似于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的渠道进行的“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比如,有网民看到“狗屎 女”的故事,他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将它转发到网络社区、QQ群、微博上,而看到该故事的网民又会把该故事转发到其他社区、QQ群、微博上,以此类推,无数个 参与传播的“转发大军”就促成了呈几何倍数增长的传播。这就是韩国的“狗屎女”事件和中国的“死亡博客”事件引起亿万人关注的重大缘由之一。显然,相较于 传统媒体的传播,网络传播必然会给他人的隐私权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三)网络传播之信息搜索的便利性与信息保存的永久性
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大都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进行控制,比如销毁或购买已经发行的报刊、书籍等,从而使个人隐私信息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况且要在堆积如 山的报刊、杂志中搜索他人的隐私信息,搜索成本必然较高。而网络传播本身具有不可控的特点。一则信息一旦被公开在网络中,就会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被千万 次地下载、保存、转载,其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呈几何倍数增长和扩大,且搜集信息的成本非常低。最为严重的是,这些信息将被永久地保留在电子世界中,会严重 影响当事人未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美国《波士顿环球报》上刊登了一个单身34岁教授的故事。该教授少年时曾经入狱。在狱中,他在专刊上写了几篇关于监狱 的文章。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在谷歌上搜寻到他的名字。于是,他在约会时,对方会质问他在狱中的生活。他为了一个工作面谈了许多次,突然间,未来的雇主不再 打电话给他。该教授感觉到“他被谷歌了”。{2}因此,未经许可将个人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将给当事人造成永久的伤害。
(四)网络传播之六度分割理论
六度分割理论认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当然,并不是说任何人与 其他人都必须通过六个层次才会产生联系。该理论只是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任何两个素不相识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的联系。例如,几年 前一家德国报纸接受了一项挑战,要帮法兰克福的一位土耳其烤肉店老板找到他最喜欢的影星马龙·白兰度。结果经过几个月,报社的员工发现,这两个人只经过不 超过六个人的私交,就建立了人脉关系。原来烤肉店老板是伊拉克移民,有个朋友住在加州,刚好这个朋友的同事是电影《这个男人有点色》的制作人的女儿在女生 联谊会的结拜姐妹的男朋友,而马龙·白兰度主演了这部电影。{3}因此,烤肉店老板“梦想成真”。
六度分割理论与网络的结合,使得网民能够更加便利地搜索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成本更加低廉,只需六人就可以得到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易给当事人造成更加 严重的损害。如果没有以网络为媒介的“人肉搜索”(以六度分割理论为基础),我们相信,韩国“狗屎女”事件的当事人不一定会被退学(因为其所在的学校的信 息将不会被搜索到),而“死亡博客”事件的当事人也不一定会因此受到死亡威胁并丢掉工作(因为其家庭住址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将不会被搜索到)。
三、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而我国学者张新宝认 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
本文讨论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即即使在传统媒体上发布过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把通过非网 络媒介发布的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会构成隐私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他人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直接传播到网络上,自然此种行为也 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许有论者认为,在传统媒体已经公开,也就不存在隐私了,因为“公开无隐私”。其实不然。在美国,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 他人肖像并作商业性使用,则构成隐私侵权,即所谓的“盗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个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虽然是公开的,但公开范围非常有限。但个 人(非公众人物)肖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对其肖像隐私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肖像。与此同理,在传统媒体上公 开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对于网络来说仍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未经许可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隐私信息再次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 播权。
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本文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人的隐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个人隐私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客体或对象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识别性质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隐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种疾病)。 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则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
关于网站在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时的免责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版权法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采取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隐私侵权案件时,若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ISP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内容, 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避风港原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网络信息的提供 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5},断开或移除与侵权隐私信息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或链接的隐 私信息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责任编校:王欢 【注释】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4年度重点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与自由均衡研究”(编号:2014AQ007);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网络信息安全与自由均衡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1}百度百科“病毒式营销”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55184.htm,2013年6月12日访问。
{2}[美]丹尼尔·沙勒夫著,林铮顗译:《隐私不保的年代》,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8页。
{3}百度百科“六度分割理论”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357796.htm? fromId=59960,2013年6月12日访问。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5}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则案例是韩国“狗屎女”事件。2005年6月5日,韩国某女搭乘首尔地铁2号线,她的爱犬在车内留下大便。邻座的老人要求她清理爱犬的大便,她却对 该乘客恶言相向。这件事刚好被一位网友拍下并在互联网公布,随后引起其他网友的围观与转发。不久以后,不但该女被网友称为“狗屎女”,她与她的亲友的个人 资料也遭到“人肉”。她与爱犬在地铁车厢内的照片在韩国国内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流传,主流媒体纷纷报道此事。最后,该女被迫离开她所就读的大学。
另一则案例是中国“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发帖《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 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表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 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了姜岩老公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 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王菲因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对王菲求职也退避三舍。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家,在门口用油漆写下“逼死贤妻”等字样。
上述两则案例都是因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传播到网络上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永久的伤害。为了避免因个人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而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本文试图提 出“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以控制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学界熟知,版权法为了适应网络的发展,扩张了作者的版权内容,增加了作者对于其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版权之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内容主要是控制通过非网络媒介发表的作品再一次在网络上的传播。由于网络这种新兴媒介与非网络之传统媒介(报刊、书籍)的传播模式具有重大区别, 为了确保版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版权法赋予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版权与隐私权存在重大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都是私 权,都属于对信息的控制,都会受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的限制等。由此,我们试图借用版权法设立版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提出构建隐私权之个人隐 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二、网络传播的特点
(一)网络传播之地域限制的突破
网络的存在使地球真正变成了麦克卢汉眼中“地球村”。任何人只要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自由畅通地与世界各地的计算机交换信息。网络的出现将 个体真正推到了全世界媒体的面前,实现了个体的世界化和世界的个体化。我们相信,如果没有网络,韩国的“狗屎女”事件不可能传播到中国,更不可能登上世界 各地的媒体。没有网络,“死亡博客”事件也不可能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现实世界中关于“第三者”故事又何止千万,为什么唯独“死亡博客”事件会引 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呢?可见,网络传播突破地域限制的特点使得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地球村”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
(二)网络传播之病毒式传播
病毒式传播源于病毒式营销。病毒式营销是一种利用用户口碑传播原理的网络营销方法。由于这种传播是在用户之间自发进行的,因此它是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 的网络营销手段。{1}在互联网上,这种“口碑传播”更为方便,可以像病毒一样迅速蔓延。因此,病毒式传播成为了一种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传统大众媒体的 传播方式是“一点对多点”的辐射状传播,而网络病毒式传播则是通过类似于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的渠道进行的“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比如,有网民看到“狗屎 女”的故事,他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将它转发到网络社区、QQ群、微博上,而看到该故事的网民又会把该故事转发到其他社区、QQ群、微博上,以此类推,无数个 参与传播的“转发大军”就促成了呈几何倍数增长的传播。这就是韩国的“狗屎女”事件和中国的“死亡博客”事件引起亿万人关注的重大缘由之一。显然,相较于 传统媒体的传播,网络传播必然会给他人的隐私权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三)网络传播之信息搜索的便利性与信息保存的永久性
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大都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进行控制,比如销毁或购买已经发行的报刊、书籍等,从而使个人隐私信息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况且要在堆积如 山的报刊、杂志中搜索他人的隐私信息,搜索成本必然较高。而网络传播本身具有不可控的特点。一则信息一旦被公开在网络中,就会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被千万 次地下载、保存、转载,其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呈几何倍数增长和扩大,且搜集信息的成本非常低。最为严重的是,这些信息将被永久地保留在电子世界中,会严重 影响当事人未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美国《波士顿环球报》上刊登了一个单身34岁教授的故事。该教授少年时曾经入狱。在狱中,他在专刊上写了几篇关于监狱 的文章。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在谷歌上搜寻到他的名字。于是,他在约会时,对方会质问他在狱中的生活。他为了一个工作面谈了许多次,突然间,未来的雇主不再 打电话给他。该教授感觉到“他被谷歌了”。{2}因此,未经许可将个人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将给当事人造成永久的伤害。
(四)网络传播之六度分割理论
六度分割理论认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当然,并不是说任何人与 其他人都必须通过六个层次才会产生联系。该理论只是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任何两个素不相识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的联系。例如,几年 前一家德国报纸接受了一项挑战,要帮法兰克福的一位土耳其烤肉店老板找到他最喜欢的影星马龙·白兰度。结果经过几个月,报社的员工发现,这两个人只经过不 超过六个人的私交,就建立了人脉关系。原来烤肉店老板是伊拉克移民,有个朋友住在加州,刚好这个朋友的同事是电影《这个男人有点色》的制作人的女儿在女生 联谊会的结拜姐妹的男朋友,而马龙·白兰度主演了这部电影。{3}因此,烤肉店老板“梦想成真”。
六度分割理论与网络的结合,使得网民能够更加便利地搜索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成本更加低廉,只需六人就可以得到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易给当事人造成更加 严重的损害。如果没有以网络为媒介的“人肉搜索”(以六度分割理论为基础),我们相信,韩国“狗屎女”事件的当事人不一定会被退学(因为其所在的学校的信 息将不会被搜索到),而“死亡博客”事件的当事人也不一定会因此受到死亡威胁并丢掉工作(因为其家庭住址信息和工作单位信息将不会被搜索到)。
三、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而我国学者张新宝认 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
本文讨论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即即使在传统媒体上发布过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把通过非网 络媒介发布的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会构成隐私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他人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直接传播到网络上,自然此种行为也 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许有论者认为,在传统媒体已经公开,也就不存在隐私了,因为“公开无隐私”。其实不然。在美国,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 他人肖像并作商业性使用,则构成隐私侵权,即所谓的“盗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个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虽然是公开的,但公开范围非常有限。但个 人(非公众人物)肖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对其肖像隐私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肖像。与此同理,在传统媒体上公 开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对于网络来说仍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未经许可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隐私信息再次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 播权。
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本文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人的隐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个人隐私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客体或对象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识别性质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隐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种疾病)。 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则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
关于网站在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时的免责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版权法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采取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隐私侵权案件时,若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ISP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内容, 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避风港原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网络信息的提供 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5},断开或移除与侵权隐私信息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或链接的隐 私信息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责任编校:王欢 【注释】 【基金项目】湖北警官学院2014年度重点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与自由均衡研究”(编号:2014AQ007);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网络信息安全与自由均衡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1}百度百科“病毒式营销”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55184.htm,2013年6月12日访问。
{2}[美]丹尼尔·沙勒夫著,林铮顗译:《隐私不保的年代》,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8页。
{3}百度百科“六度分割理论”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357796.htm? fromId=59960,2013年6月12日访问。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5}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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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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