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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25  阅读数:

 

杨利华*

 

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覆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1] 的、以规则和制度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加入WTO,实际上就是把一国(或地区)经济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优先、自由贸易的共识中,实行开放、吸收、趋同和融合。在当代全球化的科技、经济条件下,加入WTO、参与全球性的科技经济分工与合作,对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过,由于在科技经济实力与水平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同时, WTO规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在全球化市场中的利益和要求,对于接受(而非参与制定)WTO规则的发展中国家,入世后一方面可以作为WTO成员享有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而为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另一方面则由于自身科技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在形式平等的WTO规则下处于实际上的被动与不利地位,制约国家与民族经济的发展,从而给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入世后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的威胁与隐患就相当明显,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制度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人才安全、境外国有资产安全[2] 等十方面。在中国入世后面临(存在)的种种问题中,知识产权是一个影响日益明显且屡次被西方国家诟病的问题,本文拟从全球化背景入手,探讨WTO规则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下有关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并探讨完善中国国知识产权环境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与国家经济安全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通行的保护智力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志权益的法律制度。随着以知识、科技和经济一体化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TO的不断促进下,知识产权保护跨出国门,形成了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特别是WTO将知识产权纳入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三大贸易体系之一,加入WTO,就意味着承认WTO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从而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诚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于在国际范围内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并在整体上减少实现知识产权的成本,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趋同的保护规范和标准,对于处于不同科技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在利益得失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于当今绝大多数科技制高点已被发达国家控制,[3] 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也为其所拥有,而且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范也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形成的,体现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当代社会科技成果发展民族产业、实现民族国家振兴的要求很少顾及。发达国家基于其雄厚的科技经济实力和娴熟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技巧,拥有并控制绝大部分现代新兴、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发展中国家要发展自己的新兴产业,除了向发达国家支付高昂的知识产权费,别无他途。中国上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DVD产业就是典型,由于受发达国家企业专利联盟的制约,一度红火的产业遭受重创,同样面临这一威胁的还有目前MP3MP4、数字电视等行业。[4] 发达国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控制科技文化成果的利用权,从而制约科技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发展上的经济安全威胁可想而知。

二、知识产权涉及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表现

具体地说,发达国家利用WTO规则和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抢占、垄断世界市场,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垄断技术和市场,影响产业发展和经济安全

本来,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是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并不必然带来对市场与技术的垄断,或者造成对别国产业发展的障碍。就知识产权而言,尽管它属于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可能构成对技术的垄断。但是,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有效,如果没有获得他国的知识产权,则不能控制该国企业对这一技术的利用;即使在该国取得了知识产权,该国的企业依然可以通过自主开发相关技术来生产相关产品,不必仰仗他人的知识产权。

就技术标准而言,它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上述水平而实施的技术。按照标准的制定机构与实施范围,分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照实施的标准是否经过正规的制定与批准程序,分为事实标准和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经过有关标准化管理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都属于法定标准;事实标准指相应的技术经过大量使用、推广,已经成为同行业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尽管没有经过标准化组织确认,但事实上已经具备了标准的功能。标准化是现代生产的基本要求,现代市场是由标准控制和垄断的市场,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在实践中,如果标准涉及的技术没有控制在个人手中,而是为大众公知公用,标准化将和人们预期的一样,成为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不会构成对弱小企业、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障碍。

不过,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特定的主体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情况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获得知识产权使用费后的残羹冷炙;[5] 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除外,没有第三条路可走。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化市场的首要要求,不按照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随着科技市场化、市场全球化,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使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通过一定形式成为技术标准,一旦这种标准得到普及,就会在市场准入方面,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而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奉为正宗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垄断市场的目的。正是因为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技术标准的重要价值,发达国家在标准的争夺上才不遗余力。例如,对经过国际电联批准的三个无线数字电视广播标准,即美国的ATSC标准、欧盟的DVB标准、日本的ISDB标准,因为涉及欧美企业界的巨大经济利益,ATSC标准和DVB标准在北美竞争非常激烈,美国国会甚至从“国家利益”层次上进行论争。[6] 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标准化和垄断性相当引人注目。微软公司通过成功的营销策略、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断的技术更新,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不断升级,使其成为市场上普遍认可的、事实上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标准软件,使从事相关技术的企业很难有所建树。

将技术成果变为技术标准,并依托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另外一个实例是美国高通公司。该公司拥有CDMA手机的国际标准及支撑该标准的1400项相关专利,2001年我国信息产业部在与高通公司就中国生产CDMA手机的技术谈判时,美方开出了每部手机360多元专利许可费的价格,按3年生产2800万手机计算,应缴纳专利许可费104亿元人民币。[7]

其实,尽管近几年WTO成员间关税在进一步削减,但非关税壁垒却在不断上升,各国纷纷利用WTO规则下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市场。其中,[Page]标准是国家实施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捆绑,是今天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重要趋势。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是知识价值的权力化、资本化;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重要,因为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规范化、标准化。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比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本身更重要,上升为国际标准的专利影响的不再是几个企业的利益而是整个行业的利益,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控制目标市场的杀手锏,使经济科技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只能俯首就范,其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面临的威胁可想而知。

(二)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实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约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和龙头的新兴产业中,发达国家拥有绝对的优势,在全球化经济环境下,他们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的垄断权,通过建立专利联盟,实行强强联合,彼此之间以优惠条件相互许可知识产权,而对非联盟成员、发展中国家企业则形成专利垄断,制约发展中国家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和知识产权弱国,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攻势面前受到的威胁尤其明显。

19996月,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公司组成的6C专利许可联盟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中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并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的专利许可证书。[8] 该联盟利用所掌握的生产DVD的核心技术,以及1996年以来为这些技术在欧洲、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申请的2000多项专利,将其专利捆绑起来联合许可,对其他生产商构筑起了坚固的技术壁垒。根据6C联盟的要求,中国DVD生产厂家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润,却要交纳15美元/台的专利费[9]。因为高昂的专利费下无利可图,一个个曾经红火的国内DVD品牌知难而退,要么完全放弃要么沦为国外品牌的奴隶。同样的命运还摆在我国的MP3MP4、数字电视、G3等多个高新产业面前。

其实,在国外大公司或其联盟胸有成竹地向我们的企业索要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背后,既有合法权利的支持,也有许多不正当因素。6C联盟的“DVD专利池里鱼目混珠、真真假假,拥有专利的跨国企业故意把不必要的专利纳入专利池的联合许可,滥用专利……实际上,专利池里有很多是无效专利。”[10] 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以“价格歧视”、“过高定价”和“搭售行为”多种形式滥用其知识产权,打压控制中国企业,威胁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例如,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 98操作系统,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同样产品,给中国用户的价格比国外用户的价格成倍增加;office 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高达690元,而在美国可低到约100元。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价格歧视行为,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11]“价格歧视”是国际上公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各国法律的明确禁止。

另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分析,[12] 1992年联想、长城、浪潮、长江等主要计算机公司与微软经多轮谈判,达成以每份10美元购买10万份DOS操作系统。当时一台高档微机约为1.5万元,操作系统的价格仅为整机的0.5%,到1998年,一台高档微机降到1万元,但每份Windows操作系统的价格却大大增加了。从1992年到1998年,微机的硬件性能提高了10倍以上,价格却下降了50%,但在同一时间内操作系统的性能并没有像硬件那样大幅度提高,价格却上升了许多倍。跨国公司利用技术优势,对成为技术标准的产品实行“垄断性高价”,无疑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剥削的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业来说,也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如果考虑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作用,发达国家标准化产品的价格歧视、垄断性高价,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安全的影响尤其明显。

  “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许可”也是发达国家企业针对我国企业采用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垄断性高价”相反,“掠夺性定价”指跨国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和雄厚的科技经济实力,持续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吸引消费者,从而导致竞争者的经营额下降,给其生存带来严重困难,甚至迫使其退出市场。例如,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市场的每套价格是280元,“这家公司为了迅速占有市场,曾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公司任何品牌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软件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13] “搭售”则是指企业常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购买者为需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它构成搭售。在欧盟微软垄断案中,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日本等国已经对微软将其MSN搭售于Windows中提起了诉讼。 “拒绝许可” 则是另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指大型企业为了控制市场、垄断技术,拒绝许可有条件的竞争企业实施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状告华为事件,也被人们认为涉嫌拒绝许可

发达国家企业依托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实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从而对我国企业利益、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企业的科技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科技自主研发能力不足,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意识及能力不强,从而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方面受制于人,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有序利用的相应立法的不足。例如日本等国企业可以对微软将其MSN搭售于Windows中依法提起诉讼,而MSN的中国竞争者QQ却对此诉讼无门。

三、国际化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不可否认,中国经过20多年的建设形成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成就令人瞩目。但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还存在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这既是西方国家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屡屡提出责难之处,也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究其原因,通常认为在于以下几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如对非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不力),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有待加强(如地方保护有碍知识产权法的实行),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整体(如仿冒、假冒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是不宜忽视的因素。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除了因应自身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外,更重要的是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重要特点。“国际标准”通常即发达国家标准的代名词。受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国际标准”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超过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的高水平。虽然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以一定的市场经营垄断权从而鼓励创造、促进智力成果推广、促进社会进步,其颁行对于培养民众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与人们的现实生产生活过分脱节,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Page][14] 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威信势必发生怀疑,突破制度桎梏、漠视知识产权的情形势所难免。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知识产品的创造与利用环境,促进中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高新技术领域的经济安全,并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一)内部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完善包括显性和隐性两个层次

显性层次主要指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的完善。隐性层次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完善则在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民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1.立法上,制定科学、系统、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的确认、行使与保护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减少和弥补制度上的空白。

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基于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在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主要考虑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忽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垄断权的合理保护、恰当边界问题,而且在不少制度上甚至出现了给外国主体“超国民待遇”[15] 的情况。这种情况尽管在当初对于我国建立国际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促进对外开放,强化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与通行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宗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造、促进社会进步)与价值目标(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科技文化成果的合理利用)不吻合,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协调,因此必然难以得到有效的施行,法律的权威因此降低。特别是在我国入世后,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企业对于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以价格歧视、过高定价、搭售、拒绝许可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我国相关产业构成巨大冲击的行为,难以象西方国家一样进行有效规制,使我国有关产业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危机。因此,根据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的科技经济情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又要使知识产权保护置于合理限度内,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与价值目标角度,从国际、国内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既改变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不合理滥用的现象,又寻求解决片面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忽视公众需求的问题,使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它应有的价值。

2.执法上,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注重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障知识产权各法律的有效实行。对于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不足,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国务院办公厅2006426公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强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力量严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团伙;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执法的内容上,工商、公安、文化管理部门及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在严格查处非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需要考虑通过执法促使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行使其法定的知识产权,防止权利人不恰当地行使甚至滥用知识产权,以保证正常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与运用秩序。

3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民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尽管中国近些年的经济发展较快,但稍微深入就会发现:尽管不少国际品牌实际是中国制造的贴牌产品,但当今市场销售旺盛、获利较大的都是国际品牌。这给我们一个警示,虽然中国已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制造能力,但依然缺心少魂:缺失品牌,缺失自主创新以及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这其实是中国越来越受困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原因。

中国许多市场主体不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简单重复、模仿已有产品与技术,从而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屡禁不止,既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又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受到责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如竞争不充分、市场分割、地区发展不平衡,从而使企业的投机、仿冒具有相当的获利空间,仿冒、假冒层出不穷,打不尽、铲不除;另一方面在于创新活动投入大、风险高,需要企业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很多中小企业新望而却步。其根本原因则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不能保障创新企业的收益,企业创新缺乏制度激励,因为大量仿冒、跟风使创新企业无利可图,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创新难度加大,国际化条件下外国企业知识产权打压使企业创新空间紧缩。

为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的同时,大量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树立广大民众尤其是广大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反对非法模仿、伪造,崇尚科技创新。只有全社会都能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全面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一种机制,引导企业在进行科研开发、产业化、市场开拓立项之前,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到市场上寻找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成果,既保证技术开发的前沿性,又避免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侵权。

同时,需要引导企业提高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前些年,中国科技跟踪、仿制较多,自主创新比较少,技术、设备引进的花费大大高于科技研发投入,但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买不来,创新的能力更不可能买来,简单引进的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中,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产业发展面临瓶颈。从日本、韩国等经验看,只有通过创新逐渐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技术,才能主导国内市场,并支撑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拉动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在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前我国在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生物医药等关系未来长远发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领域中,许多核心技术仍依赖追踪、模仿和引进,原始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围绕学科发展、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进重点基础科学研究;加快关键领域高技术研究,在信息、生物、海洋、空天、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超前部署,抢占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前沿高技术制高点,实现重大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重点跨越。同时,对这些高技术创新成果赋予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体系中,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外部知识产权环境完善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正当化的外交努力

WTOTrips协议为代表的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在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悬殊的世界各国实行大体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必然是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由于当今的主要知识产权掌握在发达国家企业手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无疑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世界贸易的重要对象,在国际贸易中就知识产权等问题与发达国家产生冲突不可避免。在认识、解决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冲突中,既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民众尤其是企业创造、利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又应该理性对待知识产权,不能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神化,在优化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的同时,优化国际知识产权环境。具体地说,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外交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谈判,努力争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正当性。在知识产权领域既积极发展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氛围;又发展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在遵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促进发展中国家合理分享当今世界科技文化成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促进科技文化知识的扩散、传播与利用。[Page]

江泽民同志2000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这一论断为当代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正当化的外交工作,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 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

[1] 据中新网2006117电,由于越南被吸收加入,WTO成员国数目达150个。



[2] 参见沈伯明:“入世与国家经济安全”,载《预测与统计》2001年第6期。



[3]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国际技术贸易收支方面,高收入国家获得全球技术转让与许可收入的98%,全球15%的富国人口拥有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参见浦树柔:“勾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燎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4期,第13页。



[4] 李国华:“专家呼吁警惕专利池问题,关键产业再临DVD之劫”,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 08:13 中国经营报。



[5] 据报道,中国DVD企业在6C联盟收取15美元专利费后,生产一台机器的利润不过1美元。见《不堪忍受外企业专利费压榨 中国DVD业起诉3C》, http://www.sina.net 2005年03月15,载《东方早报》。



[6] 马骁:“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重要性”,chinaeclaw.com2003-1-13



[7] 毕艳红:“知识产权、标准与国家经济安全息息相关”,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 111日第三版。



[8]  毕艳红:“知识产权、标准与国家经济安全息息相关”,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 111日第三版。



[9]  李国华:“专家呼吁警惕专利池问题,关键产业再临DVD之劫”,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中国经营报;“不堪忍受外企业专利费压榨中国DVD业起诉3C”, http://www.sina.net 2005年03月15 14:23 载《东方早报》。



[10] 李国华:“专家呼吁警惕专利池问题,关键产业再临DVD之劫”,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载《中国经营报》。



[11]  丘慧慧、刘佩:“滥用知识产权 科技部报告力促反垄断法出台”,载《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年11月22



[12] 丘慧慧、刘佩:“滥用知识产权 科技部报告力促反垄断法出台”,载《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1122



[13] 丘慧慧、刘佩:“滥用知识产权 科技部报告力促反垄断法出台”,载《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年11月22



[14] 例如,大公司专利联盟下高额的专利费使一般的生产者、消费者不堪重负,版权保护延及最终用户使一般民众动辄得究,利用知识产权实行搭售、歧视性高价从而加重消费者负担,执法者过分注重保护权利而忽视知识产权的制度边界。



[15] 例如,《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前在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对外国权利人,则根据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的规定,需要根据国际条约尊重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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