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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许可法看授予专利权制度的改进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

 

   专利法和行政许可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属于效力从属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上,二者之中并无某部法律优先于另外一部的效力。尽管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在许多制度上如果专利法有特殊规定,在根据专利制度进行活动时应当遵守专利法而不是行政许可法,这也符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4]。然而,尽管专利法的许多规定有其特定的立法根据,包括立法水平、执法实践和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但是如果其制度设计违背了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相冲突或者有必要改进以适应行政许可法制定实施以后的整体司法环境,则可以考虑在修订时予以修改。

    首先,行政许可法中的效率原则是其制定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服务理念。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对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进行规定。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审查中,尽管不可能比照一般行政许可中在数十天乃至数月中对专利申请完成审查,但是由于对于专利申请受理以后进行审查的期限没有限定,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审查期限过长,以至于数年之后专利申请人即使获得授权,其专利权的市场意义也受到很大影响,而很多开发并掌握技术的潜在申请人因此放弃了申请专利的计划,使得专利制度发挥调节市场竞争关系作用的空间受到限制。而且,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十年,不论审查期限的长度。因此审查期限过长将导致专利实际保护期限的缩短。造成审查期限过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审查员的数量和审查能力,专利检索系统的范围和有效性,审查流程的管理效率及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程序等等。因此,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保证各项专利申请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结论性决定,即给予授权或者予以驳回,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体现行政许可法的效率原则的重要方面。当然,在审查效率无法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延长专利保护期,以保证其不受审查期限过长的影响是值得考虑的。

其次,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15],该原则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精神[16]。根据该项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根据法定理由不得撤消。信赖保护是民事关系中的诚信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只有政府树立诚信的原则,社会和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原则才能更好地得到伸张。行政许可中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于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有效地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理由不得撤销,其原因在于行政许可作为对当事人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如果撤消许可将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对政府的信任。专利在授权以后即被推定为有效,只有经过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定才能宣告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定理由除专利权技术方案本身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专利文件本身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也是重要的方面。由于专利审查时主要是针对已有的专利文献和特定范围内的非专利文献来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尽管可靠性较高,仍然无法覆盖专利法所要求的所有公开出版物,更无法查明公开使用的情形。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出具的足以破坏专利权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书面和实物证据,从而致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这种情况不存在专利局审查的过错,专利权人即使因为专利权被撤销而遭受损失,也不能归责于专利局。尽管宣告无效的案件中上述情况占大多数,仍然有根据其他理由,例如专利权技术方案违反公共利益、专利权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等,而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这些理由应当是在专利审查中就解决的问题,如果是在审查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专利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修改专利文件进行弥补,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方式和可能性大大减小,可能致使本来可以弥补的问题导致只能宣告专利权无效。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就受到了破坏。专利法经过修改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三种专利的有效性做出的决定都不是终局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针对其决定提起的诉讼,并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并不具有为了维护当事人对专利局的信赖而强行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最终决定权。在此情形中,有必要建立制度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定的补偿,以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17]

另外,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且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建立了电子申请专利的系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用效率不高,其中也有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认为专利文件重要而不愿承担电子数据系统风险的因素。克服上述不利因素并促进电子申请系统的使用需要专利行政机关充分的宣传和对系统的改进,从而真正促进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

此外,在专利申请收费、专利审查标准的明确及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沟通和交流效率方面,可以也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进行改进,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对专利事务进行处理和管理的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不但包括水平更高的专利保护力度,也要求专利行政机关更为高效和准确的管理专利事务,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申请专利和保护专利权的便利条件。同时,只有感受到专利制度的优越性,当事人才能在考虑需要支付的成本后更为愿意和倾向于寻求专利保护[18],从而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益。

 

4、结语

 

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较为特殊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前,授予专利权主要受专利法调整,兼而受到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约束。行政法的原则很多只体现在学者的著述之中,没有记载在法律的规定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实施,使得效率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从理论落实到法律规定中,为专利法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提出的新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是可以适用于专利法的制定和运行的,并将推动专利法及其相关制度的完善。专利行政机关对专利事务的管理和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是行政机关整体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也要体现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政府的管理模式有与世界接轨的客观要求[19]。我们应当将授予专利制度的改进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契机。有效的专利保护和对专利事务高效的行政管理是吸引外来投资和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对专利行政许可行为的合理预期和信赖将对围绕专利和相关技术开发进行投资活动起到推动作用。

 

 

 

[1]赵俊杰.《〈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创新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J].行政与法,2005,(4) ,第34-36.

[2]王勇.《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运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

[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

[4]姜明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1.

[5]厉宁.专利制度的行政许可属性》[J],法学杂志,1997,(5),第31-32页。

[6]姜明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2.

[7]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7.

[8]马俊.我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4),47-50.

[9]徐龙震、曹勇.论〈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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