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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文化的力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 华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文化是个人和社会用以理解自己和相互理解的工具。许多愈演愈烈的政治或经济的冲突,实际上反映了多样性文化上的深刻分歧,其根源是不同族群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和情感的差异。通过文化的交流与沟通,在多样性中发现人类要生存就必须具备的一致性,是缓解矛盾并可能最终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所以说,文化是一个平台,它提供了在其之上超越宗教、种族、价值观和性别、地位、职业等因素差异,并以一种相对简单的形式把那些人类价值聚集在我们周围的方式,从而为人类基本和共同意识的回归提供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是从本源上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知识产权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它在推进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上的贡献,人类共享制度文明的成就本应是一个明智选择,但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的推行历来充满蹉跎。为此,WIPO近年提出通过创建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及制定各有侧重的知识产权战略,以缩小知识产权鸿沟和目前在利用和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各国所存在的差距的思路。这确实是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困境下一个具有建设性的创意。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多维性和多民族性的新型文化,其成长和传播就像物种一样,既可能在隔绝的环境中走向狭隘、偏执,也可能在开明的氛围里被丰富、加强。从多种角度考量,我国均应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和推行中有所作为。
   
基于文化发展的角度。文化发展是我国推行科学发展观与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前提和手段,是一个泱泱大国在现实利益与持续发展的均衡中应有的远见与抉择。我国是东亚文化圈的中心和世界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素质使它在世界保持着巨大的同化力。而知识产权文化旨在为全社会形成活跃的创新氛围、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协调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提供观念支撑和思想保证,它具备先进文化的基本素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化的必要补充、是增强其吸引力和感召力的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文化在国际的推行也将进一步丰富世界文化的品质。
   
基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角度。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由政府推动逐渐向市场驱动的转型,20余年的实践使制度本身的完善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制度的运行却一直受到许多因素的困扰,尤其是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且具有广泛的侵权产品消费群体基础。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仅采用国际通行的司法途径在许多问题上就无能为力,必须另行建立一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予以补充。该情形下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陷入了一个怪圈: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或许能够提供一剂摆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困境的良方:徒法不足以自行,知识产权文化能将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则内化为社会个体的内在意识,进而影响其行为,使其行为符合知识产权社会秩序的要求。故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单纯法治完善所不能取代的。
   
基于优化国际贸易环境的角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晚、发展快,缺乏形成知识产权文化的思想沉淀,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而一些发达国家忽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践的跨越式发展成就,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与市场经济地位挂钩,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企业频频对我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这些因素对我国的国际形象尤其是国际经贸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促进包容、沟通和融合是文化的重要功能。中华文化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的观念在世界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主动推行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尤其是使其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有机融汇,使中华文化的核心思想的传播和交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矫正西方惟利、霸权意识,通过对话和协商缓解日益增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冲突,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改革司法和管理体制、提高全民意识、加强企业能力争取更多的机会和时间。
    WIPO
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曾强调:知识产权对任何文化来说都不是外来的,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本土的。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应勇于倡导开明思维、积极推行有效措施、主动建设明达文化,或许我们可以从这种新型文化中吸取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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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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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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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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