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孔祥俊 时间:2010-01-04 阅读数: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终环节,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具有终局的救济效力。在民事救济中,人民法院成为裁决民事纠纷的主渠道,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终局裁判;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影响行政执法的走向;在刑事审判中,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最终环节,对于其他刑事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行为进行检验和给出最终结论。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神经中枢,是给出实体结论的最终程序,在司法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权威地位。
(三)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强力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如诉前临时措施以及诉讼中的保全和制裁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和高效的程序保障;可以量体裁衣地提供多样化的实体法律救济,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和对于违法行为人予以强有力的制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依法用足法律手段和用好法律救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实效性。
(四)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导向性和教化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最终环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独特的导向性和教化性。特别是通过个案裁判、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地明晰知识产权法律标准,澄清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准则,推动知识产权法治的进步。首先,人民法院通过对于纷繁复杂的个案的裁判和创造性司法,使一般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具体化和明确化,使判例成为“活的法律”,为有关知识产权行为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行为指导,使法律规范更好地落到实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进入知识产权诉讼多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持续大幅增长,事实上正在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纷争的主渠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更体现在案件结构和裁判的影响力上。当事人更倾向于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交到法院,让法院给出是非曲直的裁决,甚至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试探法律底线、寻求法律答案和解决难题。这使得裁判的导向性更加明显和强烈。其次,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人民法院通过与时俱进的法律适用,使相对稳定的法律与变动不拘的社会需求相适应,实现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的及时调整。再次,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提供面广量大的生动判例以及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7日/第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