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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擅自扩大许可使用范围构成什么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瑜  时间:2008-07-11  阅读数:

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倍福来公司)取得了“倍福来”商标权,倍福来公司与上海大伟力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大伟力公司)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大伟力公司在约定的条件下无偿使用“倍福来”注册商标,但是大伟力公司使用“倍福来”注册商标只限于运动袜一种商品,双方对使用许可的商标数量也进行了约定。倍福来公司发现大伟力公司擅自扩大商品的使用范围,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大伟力公司。

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定条件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大伟力公司使用“倍福来”商标,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取得了商标权人许可的,而且该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大伟力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故而一审以及二审法院均判决大伟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大伟力公司依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倍福来”商标的使用许可权,同时大伟力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该合同的约定,按约定的商品范围使用该商标,但是大伟力公司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并且违背合同规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倍福来公司应当以违约为由起诉大伟力公司,并且可以违约为由解除与大伟力公司的使用许可合同。

※:本案例来自程永顺主编《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版第132到143页。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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