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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1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等13名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1989]民请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范曾诉盛林虎等13名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对本案的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不一,特转报你院。

原告:范曾,男,57岁,天津市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教授、主任,住天津市南开大学20楼406室。

委托代理人:郑裕国,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盛林虎,男,26岁,苏州市丽华丝绸印染厂描图员,住苏州市临顿路26号。

委托代理人:陆诚,苏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晓莹,女,20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20号聚宝堂店主。

被告:凌江,男,39岁,苏州市十全街121号水乡画廊店主。

被告:彭毅民,男,37岁,苏州市十全街122号兰苑工艺社经理。

被告:顾旭,女,30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28号墨绿堂店主。

被告:杨鸯,女,29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34号天赐阁店主。

被告:管燕,女,37岁,苏州市十全街161-1号燕云阁店主。

被告:李壮,男,24岁,苏州市十全街169-1号半爿阁店主。

被告:卜浩忠,男,36岁,苏州市十全街170号工艺店店主。

被告:范佩芬,女,47岁,原苏州市十全街258号集宝斋店主。

被告:马燕萍,女,25岁,苏州市十全街244号寒山屋店主。

被告:施兴冲,男,35岁,苏州市滚漾坊16号凌霄轩店主。

被告:尤继强,男,26岁,原苏州市十全街143-1号锦海堂店主。

委托代理人:尤继祖,苏州市第25中学教师,系尤继强之兄。

案由:姓名权纠纷

一、案情

1987年11月25日,著名画家范曾致函苏州市委副书记周治华,反映该市有些集体和个体户画廊出售其本人赝品画,对此范表示强烈不满,希望严肃查处。市委负责人对范的来信十分重视,指示苏州市文化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请示。

同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两局配合沧浪区行政管理局对15家个体工艺店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本案12名被告所属的工艺店中查获仿范曾画36幅,并根据他们反映的线索从本案被告盛林虎家中查获仿范曾画4幅和分别刻有范曾仿范曾摹范曾于姑苏林虎敬摹字样的篆刻体印章4枚。上述仿画和印章即被沧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暂扣。12月4日经苏州市文化局鉴定,其中39幅为盛林虎仿制,每幅除盖有范曾名姓章外,还同时加盖林虎敬摹仿范曾章。另有本案被告彭毅民所售锺进士鬼趣图1幅落款江东范曾,盖吴草印,非盛所仿。苏州市文化局马恒华、韩欣鉴定意见是:1、没有完全伪造的作品;2、纯属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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