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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1  阅读数:

  第二,要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使侵权人和其他人认识到侵权违法永远都得不偿失。要特别注意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不让侵权人因侵权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凡是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能够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场合,就要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受损作为计赔依据,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且权利人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终审判决应将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三,要严格适用程序法,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要注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期限,尽量避免中止诉讼,力争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在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法官要主动行使释明权,科学合理地确定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同时注意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第四,要加大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保证执法措施和诉讼结果的协调。要严格依法审查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认真、负责的报告。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国际关注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受理法院要依法谨慎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有关信息。案件之间有关联影响的,有关法院要积极沟通协调,掌握好案件处理时机和方法,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发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不得草率下判,防止当事人无所适从、媒体炒作而使工作陷于被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反应,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新、任务重、问题多,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工作指导。重视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不少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许多成果已经得到了转化,今后要继续坚持。要不断加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调研促工作。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要在吃透中央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到审判第一线,深入到知识产权有关领域的第一线,直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剖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紧迫、疑难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就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制定、司法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措施和部署,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保护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最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要争取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加强和完善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有关立法计划中,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要认真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不久前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问题。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实行陪审制。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已由中级法院受理。要特别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普遍公认的专家,通过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推荐、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疏理、判断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判事业的不断拓展。要通过业务工作会议、专题研讨、疑难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形式,部署阶段性工作,贯彻有关司法政策,准确理解法律精神,解决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最高法院将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公布,以案例指导全国审判工作。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有关法院要积极做好相关案件的公开宣判和新闻报道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是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自2008年法院系统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但也有个别高级法院和一些有工作需要的中级法院尚未建立专业审判庭,对应该集中审判的案件未集中到专业审判庭审判,给工作造成一定被动。各高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可以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机构改革文件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同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负责审判案件的业务庭要在工作协调上积极主动,多做工作,努力做到立案及时、审判公正、执行有力、监督到位,不留死角。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键在于搞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肖扬院长的致信就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并采取具体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那些案件增长快、压力大的法院,可适当增加人员,合理调配审判力量;要注意在人员调整和干部交流中保留业务骨干,避免引起审判工作的大起大落。近年来许多法院新调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较多,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行家里手。

  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希望全国知识产权法官务必继续保持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精神状态至关重要。好的精神状态,可以凝聚力量,激励人心,排除万难,闯出新路。对于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出正确的估断,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化压力为动力,在困难中看到希望,抓住机遇,实现突破。

  三、开好会议,深入研讨,明确有关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审判的司法原则和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成为与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植物新品种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新近开展的审判业务类型,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问题和全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这些年积累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草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讨论稿,提交会议讨论和征求意见。希望大家深入探讨,畅所欲言。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尽可能通过立法明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里,我仅就处理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一些原则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

  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02年起至今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40件,审结3308件。当前,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明确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法条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与非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九、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传统上有关纠纷也一直是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的。对于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的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内部受理分工上仍应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首先,从有关法理精神和立法本质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当限于市场经营者之间,非市场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这种经营者是在竞争市场上从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目的,即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其次,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再次,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须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特定、具体的,在不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与特定侵权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就是特定、具体的,任何受损害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这类诉讼在具体程序适用和实体权益处理等问题上,还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要做到准确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

  第四,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均可以或均适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7条规定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查处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应作刑事处罚或行政查处。其次,对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程序,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关行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在先生效的刑事或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只要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反证据提供,就应当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慎重审查,综合判断,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在我国虽然很短,但目前授权量和侵权纠纷量均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99年到2003年,行政主管机关共授权484项;2002年、2003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分别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32件、100件和99件,增长速度非常快,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甘肃、四川等农业大省。开展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并不处于有利地位。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我国的优势之所在,对其加强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植物新品种审判专业性极强,比专利审判还要复杂。有关法院务必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审判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另外,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主动了解情况,努力形成共识。

  第二,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涉农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不仅要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也涉及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问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农民应否作为侵权案件被告和对侵权物处理的问题。

  第三,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要把如何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包括鉴定方法等问题,作为当前审理这类案件的首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

  总之,这次会议内容很多,时间又很有限,大家一定要集中精力,把问题讨论透彻,努力统一认识,达到预期目的。

  为保障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志们,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前景广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工作,奋发进取,不断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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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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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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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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