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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01  阅读数: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与实施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与修改,是有机的整体,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适用,而且要注重在司法实践中调查研究,例如: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如何,法官如何在审判案件中正确适用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要予以充分注意,各地人民法院也有责任。我国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会给法律实施工作带来重大影响,要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首先要准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具有普遍性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公布判例等各种方式加以指导,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要做表率,提出课题,深入基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人世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地高级法院也要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是: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设立、运行和完善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各项民事救济措施和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问题,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问题,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适用中遇到的其他新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经验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整体作用。

  (二)加强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承担遵守世贸组织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TRIPS协议是世贸组织成员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成员的普遍要求,代表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TRIPS协议是政府之间的协议,不直接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国家对外承担的公约义务,有责任给予充分的关注,所处理案件要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工作。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部分已转化为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但是,不能认为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对世贸组织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研究也随之完成。恰恰相反,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的跟踪研究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必须指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开展的研究,不少是理论上的、法律条文方面的研究,现在需要的是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

  世贸组织新一轮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将着重解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TRIPS协议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有悠久的文化历史,在传统知识和地理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具有重大利益,要在这两个问题上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密切注意谈判的进展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地理标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适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为对外谈判提供审判经验和有益的意见。

  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出了贡献,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会更加繁重、艰巨,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面临更大的挑战,但同时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实践表明,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一支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勇于探索、不断发展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刻,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的发展,为科教兴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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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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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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