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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7  阅读数:


  二、[多类注册] 凡在本条约通过之日法律规定允许商品多类注册和服务多类注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均可以在加入本条约时通过保留的形式声明,不适用本条约第六条的规定。
  三、[续展时的实质性审查] 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均可以通过保留的形式声明,尽管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在服务商标注册首次续展时,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对该注册进行实质性审查,此种审查仅限于排除因本条约生效前该国或该组织规定可以注册服务商标的法律生效后六个月内提交的申请所致的多重注册。
  四、[被许可人的某些权利] 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均可以通过保留的形式声明,尽管有本条约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该国或该组织仍要求,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参与注册持有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或通过此种诉讼从对被许可商标的侵权中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须以使用许可备案为条件。
  五、[保留的形式]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所述任何保留,均应以声明的形式作出,并连同作为作出该保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批准或加入本条约的文书一并提交。
  六、[撤回]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所作的任何保留可以随时撤回。
  七、[禁止其他保留]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允许的保留外,不得对本条约有任何其他保留。
   第三十条 退出本条约
  一、[通知]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二、[生效日期] 退约应于总干事收到退约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退约不得影响本条约在该一年期届满时对涉及该退约方的任何未决申请或任何已获注册的商标的适用,但条件是退约方可以在该一年期限届满后,对已到期的任何注册自其到期之日起停止适用本条约。

  第三十一条 条约的语文;签署
  一、原件;正式文本
  (一)本条约的签字原件为一份,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6种文本组成,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某缔约方官方语文的正式文本,非本款第(一)项所指语文的,应由总干事与该缔约方及任何其他有关缔约方协商后确定。
  二、[签署的期限] 本条约通过后即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以供签署,期限一年。
  第三十二条 保存人
总干事为本条约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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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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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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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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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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