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按照上海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监部门”)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质量技监部门体制已改革的地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单位开展涉及质量技术监督范围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本市质量技监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原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谁履职、谁处罚、谁公开”。
第五条 (工作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监督处是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有关处室负责对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承担市质量技监局委托和依据地方法规授权执法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信息制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档案管理等)。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体制已改革的地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以下同)。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质量技监部门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质量技监部门在发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
质量技监部门办理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
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条 (公开途径)
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当地政府统一确定的渠道予以公开。
质量技监部门可以在设置的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期限)
主动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质量技监部门难以决定相关案件信息是否公开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书面请示,并抄报上级质量技监部门。
第十二条 (信息更正)
已经主动公开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撤销或者变更,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主动公开,并在原公开信息中以红字作备注说明。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市质量技监部门申请获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报告)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本部门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监局监督处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业务处等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第十六条 (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监局科技信息处与信息中心负责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工作,并依职责对区、县质量技监局等官方网站提供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质量技监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变更信息公开表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XX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变更前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变更后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明:“变更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栏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附件3
质量技术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结果撤销信息公开说明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的XX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说明
XXXX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单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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