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06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进一步支持和配合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工作,促进卷烟市场的平稳过渡,维护全国正常的卷烟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现就涉及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在我国生效,切实履行公约的规定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按照公约的规定,卷烟包装正、反面可见面积的30%必须标注警语。此次卷烟商标改版属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强制性调整行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大力支持和配合此次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工作。
二、新包装卷烟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生产销售。各地工商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将卷烟全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公约的规定加注警语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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