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国土分局、园区办、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贵阳市“三级品牌”商标战略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6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14】24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2014】46号)精神,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子材料及元器件和软件信息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筑高新管通【2014】20号)要求,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由贵州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贵阳市知名商标是指由贵阳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贵阳市知名商标。
第三条 贵阳高新区鼓励辖区内企业申报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可申请奖励资金,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贵阳高新区财政中列支。
第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申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奖励的企业,是指上年度已获得各级相应商标认定、次年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阳高新区内注册、经营,且税务登记、统计申报等关系均设在贵阳高新区,并纳税满三年。
(二)在经营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食品企业应取得QS认证。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同年度内同一商标已获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不能再申请贵州省著名商标和贵阳市知名商标奖励;已获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不能再申请贵阳市知名商标奖励。即同年度内同一商标获得多项认定的,以获得级别最高的认定进行奖励。
(二)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在获得奖励以后年度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或贵阳市知名商标的,不能再申请奖励;已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在获得奖励以后年度被认定为贵阳市知名商标的,不能再申请奖励。
(三)已获得贵阳市知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在获得奖励以后年度被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可以再申请相应奖励,如经审核获得奖励的,应扣除之前已获得的贵阳市知名商标奖励金额;已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在获得奖励以后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可以再申请相应奖励,如经审核获得奖励的,应扣除之前已获得的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励金额。
(四)已获奖励的同一商标认定期届满经复审获得重新认定的,不能再重复申请奖励。
(五)企业某一商标已获得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其它商标在以后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或贵阳市知名商标的,其它商标可以再申请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及获得奖励资金的时序为:
(一)递交申请材料: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收集证明材料及审核: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公示和批准: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四)奖励兑现:次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向贵阳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及近三年纳税情况证明。
(五)食品企业须提交有效的QS认证书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奖励资金受理程序如下:
(一)贵阳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贵阳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及审核。
(三)企业通过审核后公示一周。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以正式文件批准发布。
(五)贵阳高新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