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第十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
(五)申请人有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