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地方性法规 > 河南 >  文章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商标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促进开封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三)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期限届满重新获得原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当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河南省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