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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德政办发〔2006〕25号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
(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
(二)按照《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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