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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十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三)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但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验收、评价方法;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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