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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八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时审查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十条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持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与贷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拍卖或变卖商标专用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部分金额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各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十一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年度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通报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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