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淮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淮南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都应主动指导、帮扶商标所有人积极申报、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促进我市一批支柱产业、特色行业、优势企业提升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更多的知名产品走出淮南,走向世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个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3年或不满3年但实际使用已满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销量、利税、出口额、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商标意识强、使用规范、无违法行为,有严格的商标印制、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来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出口创汇等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八)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措施;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请求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复核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交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商务、质监、税务等部门及消协、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审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认定市著名商标的,须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淮南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市著名商标称号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及商品的包装、装璜、说明书、合格证、商品交易文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南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依法查处损害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一)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使用的;
(二)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
(三)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认定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除外;
(四)他人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丑化、诋毁市著名商标的。
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的,其市著名商标称号若继续使用,应征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市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五)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
第十六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市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著名商标称号的;
(二)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著名商标认定时审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淮南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商标所有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市著名商标声誉的。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推荐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候选商标。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市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评审费用。市著名商标公告费按省有关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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