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 2014年8月4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商服贸字〔2007〕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和方便企业的报送合同备案,落实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财政扶持及我市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形成区县商务委审核、市商务委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的管理体系,现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的审核工作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区县试点执行。
首批试点的区县有: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详细联系方式见附件1)。
请首批试点区县按照《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审核管理工作;试点区县的相关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到所在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非试点区县的相关企业,到市商务委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
附件1
首批试点区县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海淀区商务委 钟立庆 88498357
2 昌平区商务委 闫勋 80107016
3 大兴区商务委 刘玲 81298241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平原 67857527
5 通州区商务委 王玉卓 69547593
6 顺义区商务委 李月明 69445305
7 丰台商务委 张萍 63837580
8 石景山区商务委 王凯蒂 68865178
9 门头沟区商务委 马洁 69834494
10 房山区商务委 潘宝斌 81312971
11 怀柔区商务委 李元元 69642877
12 平谷区商务委 沈芃 89988293
13 密云县商务委 贾淑瑜 89089311
14 延庆县商务委 杜文涛 69174693
附件2
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
登记管理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方便企业的报送合同备案,更好落实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财政扶持及我市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采用属地化管理方式。市商务委负责全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审定、统计、督促与检查管理。
第三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日常报送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的审核管理,应明确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的主管科室、专职管理人员,并配置相关办公设施。
第四条 本说明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
服务外包业务是指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服务外包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详见附表1)
软件出口业务是指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详见附表1)
服务外包与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跨境服务外包和软件业务的企业(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服务外包和软件合同是指跨境服务外包合同,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跨境软件合同,我国企业向境外输出的软件及相关服务视为软件出口,我国企业由境外输入的软件及相关服务视为软件进口。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
第三章 合同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用户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企业和培训机构端: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
服务外包管理端:http://fwwb.fwmys.mofcom.gov.cn
软件出口管理端:http://rjck.fwmys.mofcom.gov.cn
第六条 市商务委负责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分配账户管理。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企业系统注册管理,根据企业申请,据实核准其账户。
第七条 企业网上申报
(一)系统注册
市辖区内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企业初次申报时须在系统注册,登陆系统“企业端”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表2)及时报请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二)合同登记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应于每月5日前,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依据有效合同、收汇凭证及相关材料履行合同登记(或变更)手续,填报“服务外包(或软件)合同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或软件)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及变更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纸质材料(见附表3)报送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企业在登录合同信息时应在“合同类别”项中选择相应类别,以区分软件出口合同与服务外包合同。
(三)企业基本信息更新
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应在申请账户时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并每半年应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管理规定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暂缓受理其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审核管理
(一)审核: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日常报送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审验企业申报在线登记信息内容与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验证收汇凭证,核实无误后,履行内部审核手续(见附表4)。
企业在线登记信息与提交材料相符、真实、准确、有效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在线登记信息与提交材料不符或不齐全的予以退回,企业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申报;对于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管理规定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见附表5)告知企业;对于企业弄虚作假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地方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二)审定:市商务委负责全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审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如有差误,退回原审核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见附表6)。
(三)发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由市商务委负责管理,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颁发。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管理
第九条 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业务申报企业,应及时办理申报。市商务委、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凡伪造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通报、暂停或取消其享受国家、市级和各区县鼓励政策的申请资格。对于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审核情况表(见附表7)报送市商务委。每年度将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对于管理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相关管理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形严重者将取消其审核资格。
第五章 文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对企业报送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归档(保存期限2年),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市商务委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说明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表1
服务外包业务认定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软件出口业务认定范围
适用范围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接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附表2
企业系统注册申请材料
申报注册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在申报时可以使用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
内资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说明;
五、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为其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或与境外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
六、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3
企业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
登记(变更)申报材料
一、通过网上传输或其他非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
(一)合同登记
1. 服务外包接包合同信息表(网上打印);
2. 签订生效协议(主合同或框架合同)/执行情况(订单或变更协议)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与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
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合同变更
1. 服务外包接包合同(变更)信息表(网上打印);
2. 原签订生效协议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 变更协议(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过海关报关出口的合同登记
(一)合同登记
1. 服务外包接包合同信息表(网上打印);
2. 签订生效协议(主合同或框架合同)/执行情况(订单或变更协议),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 自理报关出口证明(海关黑本,复印件);
4. 高新软件出口企业确认书(复印件,通过海关出口9803类软件企业提供);
5.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仅软件产品出口企业提供);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 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
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合同变更
1. 服务外包接包合同(变更)信息表(网上打印);
2. 原签订生效协议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 变更协议(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4
服务外包业务审核单(内部)
A.业务编号: 海淀-14-0001 ( 区县+2位年号 + 4位序号 ) 合同类别:外包/软件
申报企业
合同号
合同名称
企业提交材料情况 1.接包合同信息表 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签订生效协议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与涉外收入申报单 8.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
4.自理报关出口证明 9.其他所需材料
5.高新软件出口企业确认书
受理人 审核人
受理意见 审核意见
受理日期 审核日期
备注
附表5
服务外包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
B.编号: 海淀-14-001 ( 区县+2位年号 + 3位序号 )
申报企业
合同号
合同名称
不予受理说明
通知日期 (审核专用章)
附表6
服务外包业务审定退回单(内部)
C.编号: 14-001-海淀 ( 2位年号 + 3位序号+ 区县 )
申报企业
合同号
合同名称
退回说明
退回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7
各区县第 季度审核情况
填报单位: (加盖公章)
服务外包业务及软件出口执行与合同备案情况 外包-执行金额(万美元) ITO执行额(万美元) 初审合同数
外包-同比增长(%) BPO执行额(万美元) 其中:通过初审数
软件-执行金额(万美元) KPO执行额(万美元) 未通过数
软件-同比增长(%) 软件产品执行额(万美元) 新增企业数
第 季度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情况
说明 季度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情况主要包含内容: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建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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