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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违规行为1年内出现2次或2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一次违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违规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行为1年内出现2次;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撤销其许可证。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撤销其许可证,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多次警告,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撤销其许可证,可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违法内容的,情节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且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和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违规行为造成损害且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违法内容的,情节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拒不改正或1年内3次或3次以上出现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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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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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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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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