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苏新出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新闻出版(版权)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定职能,遵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新闻出版(版权)活动实施社会监管,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处理的具体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职能法定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明晰职责、分解责任、规范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有效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是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并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 本局相关处室依据法定职能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参与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业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并协调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三)指导、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政策法规研究,分析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版权)最新动态,及时提出报告、建议;
(四)负责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普法培训教育,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五)审核本局各类行政处罚公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会商相关部门共同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
(六)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七)代拟涉及政策法规事项的各类综合性报告、文件、讲稿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事业发展、产业调控意见,拟订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承办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核、报批、登记以及出版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指导图书出版单位制订年度出版计划、国家和省级重点图书中长期出版规划、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负责审核、上报备案及监督实施;
(四)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敏感选题,专业出版社地方旅游、交通及时事宣传地图选题,法律法规汇编选题的审核、备案申请及核准工作;
(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依法查处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活动;
(六)负责检查、监督和管理图书出版单位的日常出版活动及执行出版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年检、等级评估和重新登记工作,依法查处图书出版单位的违法违规出版行为;
(七)负责图书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图书的审读,查处违禁和不合格图书;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鼓励优秀、重点图书的出版,对发展繁荣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拟订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依据出版管理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报社、期刊社的年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报刊审读和优秀期刊、先进报社管理单位评比;
(四)负责办理期刊社重大选题备案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报刊出版行为;
(六)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和报刊社驻江苏记者站的审核、审批、登记、年检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工作。
第九条 电子和音像出版物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拟订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光盘生产企业、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拟订音像和电子出版物重点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音像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光盘生产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负责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变更审批和审核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审批,负责处理审批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
(五)负责出版单位以外的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和变更审批,核发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负责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核准承接海外母版盘刻录业务;
(六)负责审批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等事项;
(七)负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内容的质量管理和审看、审听工作,组织实施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互联网出版机构及复制单位的年检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音像、电子出版、复制活动和互联网违法违规出版行为。
第十条 印刷业管理处(科技发展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省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拟订印刷业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印刷管理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承办各类印刷企业申请设立、变更事项的资质认定和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
(三)编制新闻出版业科研开发、技术进步、技术监督规划,拟订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各类宗教类印刷品、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前审批工作;
(五)承担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类出版物印制委托合同书的备案和全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省印刷企业的年检,负责出版物印制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活动。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省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及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受理审批单位的登记变更事项;
(三)审核报批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四)备案管理省内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进口出版物、省内各种地方性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以及外省出版单位在江苏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
(五)组织省内出版发行单位参加全国性书展、书市,指导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
(六)指导发行行业协会工作,组织出版物发行业的年检、行业统计工作;
(七)承担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省内各类出版物发行网点及各种出版物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版权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拟定地方著作权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报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指导监督管理其工作;
(三)办理国家版权局委托办理的涉外著作权案件;
(四)监督管理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
(五)受理本省范围内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案件查处工作;
(六)开展版权咨询服务,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
(七)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八)负责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假冒、盗版盗印活动。
第十三条 出版物市场监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分析全省出版物市场信息动向,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制订出版物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和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五)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的“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和考核全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
(七)负责全省“扫黄打非”收缴的非法出版物的管理、销毁,组织“扫黄打非”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各职能处室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各岗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目标和程序等,进行责任分解。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和社会监督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实施的内容,由局领导对行政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自分工后,相关职能处室履行各自的责任。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局长权责范围的相关事项,由分管局长分别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施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依法当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外,一般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在60日内查结行政违法案件,因故不能如期完结的,应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行政许可最多可延期10日,行政处罚最多可延期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准确规范,提交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文书时,应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对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从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活动,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执法对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各职能处室应于每年12月底将有关文书及统计数据送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的指导和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授权政策法规处或由驻局监察室直接调查核实,相关职能处室和相关人员应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第四章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执行执法任务时须出示相关证件,例行执法检查或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定职权,不得失职和越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适当。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不能办理或需推迟办理的,行政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办理或推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本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职能依法许可、依法执法,不得超越法定职能、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借故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作为,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议在局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日常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在相关职能处室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驻局监察室组织实施,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考核评议按《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行政过错,或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作为,按《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